
案情簡介:2013年,貿易公司分別與實業公司、化工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化工產品轉賣給化工公司,但無實際貨物轉移。2014年,就化工公司拖欠“貨款”3300萬余元,貿易公司訴請化工公司償還本息,并要求保證人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①案涉合同約定了買賣標的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提貨期限、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故形式上應屬買賣合同,但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事實,貿易公司和實業公司所簽購銷合同,與貿易公司和化工公司所簽購銷合同,除單價略有上浮外,合同簽訂時間、內容、數量等基本相同,且貨物買進賣出均無貨物流轉證據證明。從三方之間購銷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綜合考慮,三方之間形成了相同產品的連環買賣關系,相互之間有合同、資金流、票據流但并無貨物轉移,不符合買賣合同基本特征,其真實目的系為貿易公司出借資金給化工公司使用,故本案所涉合同性質名為買賣合同,實質為企業融資借款。即使貿易公司、化工公司之間存在以買賣為名的借貸,亦不能簡單將企業間借貸行為認定為存在某種非法目的而認定合同無效。貿易公司并未以融資業務為常業,借款給化工公司亦未收取高額利息,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五十四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案借款行為應確認為有效。②貿易公司基于買賣合同約定請求違約金及利息損失,但實際為借款關系,雙方未對借款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應視為雙方對借款期限及利息未約定。依《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規定,貿易公司起訴要求化工公司按雙方對賬時間2014年3月31日計算欠款利息,故可將此時間作為借款計算逾期利息時間點。關于利息計算,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2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規定,貿易公司雖未以借款關系主張利息,但其在買賣合同中主張了違約金及利息損失,且考慮到貿易公司出借款項后,化工公司占用資金兩年多未還,故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還款利息。③投資公司與化工公司素有業務往來,關系密切,知道化工公司并無自有資金開展大宗買賣業務。在投資公司第二次提供擔保時,明知化工公司對貿易公司尚有高達2800多萬元債務,且不要求任何擔保利益,顯然有悖常理。根據其他證據,認定投資公司對借款知情,更符合本案客觀事實。投資公司明知涉案買賣合同實為借款關系,仍為化工公司提供擔保,說明其出具擔保合同真實意思是為化工公司債務進行擔保。本案實際發生債務是源于借款,且未超出各擔保人擔保真實意思范圍,故對各擔保合同效力應予確認。判決化工公司返還貿易公司借款本金3300萬余元及利息,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湖南高院(2016)湘民終323號“某貿易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見《擔保人明知主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應承擔擔保責任——上訴人愛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湖南有色國貿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常州浦源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覃開艷,湖南高院民二庭),載《商事審判指導·商事審判案例分析》(201701/44:101);另見《湖南有色國貿有限公司訴愛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愛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擔保人明知主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應承擔擔保責任》(覃開艷),載《人民法院案例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323號
(2)關于愛華集團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愛華新臺州公司、丁清、項道銓承擔責任的性質及方式。本案中,愛華集團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愛華新臺州公司、項道銓否認對常州浦源公司與有色國貿公司之間名為買賣實為借款的事實明知。本院調查后認為,愛華集團公司與常州浦源公司素有業務往來,關系密切,知道常州浦源公司并無自有資金開展大宗買賣業務。在愛華集團公司第二次提供擔保時,明知常州浦源公司對有色國貿公司尚有高達2800多萬元債務,而此時項道銓在自已公司資金鏈已經發生危機的情況下,仍然出具第二次擔保,且此次擔保不僅在第一次僅有愛華集團公司擔保的基礎上,重新加入了愛華新臺州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以及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項道銓為常州浦源公司提供擔保,而且不要求任何擔保利益,顯然有悖常理。而愛華集團公司在重一審中提交的丁清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以及常州浦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陳述,稱愛華集團公司對借款知情,更符合本案客觀事實。故應認定愛華集團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愛華新臺州公司及項道銓對常州浦源公司以訂立連環《公司產品購銷合同》的方式向有色國貿公司借款的事實是明知的。愛華集團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愛華新臺州公司、項道銓、丁清明知涉案買賣合同實為借款關系,仍為常州浦源公司提供擔保,說明其出具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真實意思是為常州浦源公司的債務進行擔保。本案實際發生的債務是源于借款,且并未超出各擔保人擔保的真實意思范圍。故對各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予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各擔保人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丁清、項道銓、愛華新臺州公司、愛華房地產公司對本案常州浦源公司不能清償的借款,在主債務3000萬元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原審認定愛華房地產公司在主債務4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錯誤,應予糾正。愛華集團公司對本案常州浦源公司不能清償的借款,在主債務4000萬元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你知道嗎?這些合同都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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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解答:一什么是民間借貸 【案例】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應按民間借貸處理二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販毒,...
裁判要旨:一、涉及詐騙類犯罪的借款合同中,詐騙行為本質上仍屬欺詐行為,合同相對方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也可主張合同有效。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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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且不以拆借業務為常業的,應作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文|王曉華 王莉 涂官福,授權法務之家發布,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王曉華律師,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10多年律師執業經驗,擅長解決北京市中院、高院疑難復雜的民商事訴訟案件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聯系方式:18610027266(同微信)...
對賭協議的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條款對投資方的收益起到一定的保底作用,降低了投資方的風險預期,解決了部分企業的融資難題。 但是,對賭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將投資風險轉嫁于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原有股東,似乎有違投資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