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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于噪音污染,可投訴到當地環保部門。
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居民區的噪音標準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這個標準相當于兩個人在房間里說話,互相能夠聽清楚的一個音量,而超過這個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擾民了。
根據《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于居民小區內的噪音污染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三十八條: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
另外,《條例》中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各類揚聲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的規定。 如果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也可以自行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1、肇事車輛是運輸公司或個體經營者的,肇事車輛負責。
2、若肇事車輛是鄰居請的裝修公司的,就由裝修公司負責。
3、若肇事車是鄰居請的私人包工隊(非獨立組織)或市場上的黑車,鄰居應負責。
4、若物業公司明知該車肇事而未履行管理職責予以放行或者不能提供該車輛進出小區的登記記錄,導致責任人認定不能的,物業公司應對其過錯負責。
5、若最終肇事方不承認,又無證據認定其是責任人(證據方面看是否有目擊證人、視頻等等),那只能自認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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