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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房地產主要法律法規政策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0705)國務院關于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19921104)建設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0416)二、房地產開發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地辦法(1995)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1995)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5)關于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1992)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1990)國務院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198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199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等部門關于處理違法用地問題意見的通知(1997)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1994)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地價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 權基準地價的通知(199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1992)北京市實施 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1)三、開發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199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3)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199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產開發公司意見的通知(1990)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1992)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實施意見(1996)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199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若干規定(19921118)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1990)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國建筑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198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1993)北京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實施辦法(1997)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1997)關于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1996)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5)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1995)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199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1996)關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1994)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項目苦干規定的通知(1993)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新建居住區配套郵電局、所分攤建設投資的批復(1988)北京市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辦法(1995)北京市住宅小區工程施工及驗收管理規定(1994)四、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81030)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暫行辦法(1995)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等級標準(1995)五、銷售建設部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1998)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試行辦法(1997)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試行)北京市計算住宅使用面積的規定(199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5)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 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19950418)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1988)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分攤規則》(試行)的通知(19950908)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4)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7)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的通知(1994)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0509)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租賃住宅配套糧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19971027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01231)建設部關于加強商品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的通知19920421建設部關于制作頒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通知(1997)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住宅配套商店產權轉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19870421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房改售房權屬登記民證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0509)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40420)六、物業管理關于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通知(1998)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1998)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8)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推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現實問題
李小姐購買了某商品房一套,但是她一直沒搞懂,作為業主,她擁有哪些權利呢?
律師解答
具體來說,業主有以下權利:
第一,住房財產權:業主對所購房屋的權利是來自業權,也就是住房財產權。政府規定業主應享有的基本物業權益有:小區的道路、綠化、休憩地、空余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或政府規定的其他公用設施的權益。業權特指買房人在獲得商品房產權的同時,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如樓頂廣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綠地等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二,物業服務自主選擇權: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業主對于物業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管理具有選擇權。在共有物業的處分中,這個權力由全體業主來行使,通常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具體行使,共有物業中任何一個單獨的業主無權單獨行使該權力。
在業主享有的權利中,住房所有權是基礎和核心,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的產生和存在都是源于專有所有權。成員權是與物業管理關系最直接的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參與制訂規約權;選舉及解任管理者的權利;請求權;監督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前段時間我剛好整理了一些相關法規裝訂成冊,用于員工學習,發給你希望有幫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6)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25)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4號)…………………………………………………(46)5、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54)6、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59)7、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制度的規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號)…………………………………………………(65)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67)9、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74)10、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09]274號)……………………………………………………(76)11、關于印發《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號)……………………………………………………(83)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87)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8號)………………………………………………………(90)14、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92)15、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服[2010]267號)…………………………………………………(104)16、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房[2008]18號)…………………………………………………(108)17、關于印發《福建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房[2009]30號)…………………………………………………(110)18、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設示范小區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房[2004]139號)…………………………………………………(114)19、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121)20、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15]31號)……………………………………………………(126)21、福建省物價局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15]282號)…………………………………………………(133)22、XX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XX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XXXX)………………………………………………(134)23、XX人民政府關于公布《XX市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指導價》的通知(XXXX)………………………………………………(154)24、XX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規定……………………………………………………………………………(190)其他: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⑵、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⑷、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⑸、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⑹、住宅建筑規范2012新版⑺、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程⑻、保安服務管理條例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⑽、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擴展資料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于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并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么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并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并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于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位
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
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擴展資料:
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2003]18號
第八章 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 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易地建沒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五十一條 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沒項目總投資,并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 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準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沒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沒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筑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準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并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 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筑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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