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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近5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額呈現逐年遞增態勢,資產證券化產品數量和發行總規模再上新臺階,資產證券化產品快速發展主要有證券化基礎資產更加多元化、產品設計不斷創新、監管部門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資產證券化行業仍存在不少問題。
報道稱,專家表示,截止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行業仍存在不少問題,盡管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多部法律法規,但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等方面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有待改善的地方。要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主要應從法律法規支持、信息披露兩方面著眼,在法律法規上,應強化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資產出售過程的合法屬性,完善行業會計和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對于資產證券化存續期突發風險事件情況,通過立法和法規政策的完善,強化已出售資產的破產隔離支持以及破產隔離的法律屬性,從而減小行業發展風險。此外,在資產證券化項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機構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機構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行業的發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評級、會計和稅收等方面知識的中介機構的參與,由于監管不到位或行業發展過快,存在部分中介機構所在行業尚未形成行業內統一標準,在對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機構也存在著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規范的情況。
希望資產證券化行業的問題可以早日被規范和解決。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而且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到目前為止僅進行過一些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個案實踐。
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 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 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近期,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一些商業銀行及大型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希望能夠通過這種金融工具的運用來處理我國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產。
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總計 1.4萬億的不良貸款。
實踐中,這四家公司在“債轉股”的過程,積極綜合運用出售、拍賣、招標、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更希望借助國外運行良好的資產證券化方式能夠剝離、加速處理不良貸款。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嚴格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
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產品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如中信信托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資產處置信托、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合作開發的住房按揭貸款信托計劃、廣發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托計劃等,這些產品已具有了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這意味著,隨著信托產品創新向縱深發展,資產證券化類信托產品已開始逐步興起。
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與問題分析 [摘要] 本文簡介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從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分類、發展動力、銀行動機、產品定價、發起主體和基礎資產等六個方面,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提出統一資產證券化法律和交易規則,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并注意控制風險的建議。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
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
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
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
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
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
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
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
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
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過程,逐一闡述了涉及的五大具體法律問題: 1、資產證券化中的債權讓與,由于資產證券化融資中包含著大量的債權讓與行為,這里的債權必須具備適合證券化的特質。
雖然這里的債務融資有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兩種,但擔保融資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這種做法,然而真實銷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2、債權受讓的特殊目的機構。
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和融資實踐,特殊目的機構可以分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這些形式分別可以收到不同的稅收效果和融資便利,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相關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資者的熟悉程度,選擇最合適的特殊目的機構設立形式。 3、打散債權的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申的重要法律創新之一,如果沒有特殊的法律保護,特殊目的機構會面臨許多難以消除的風險,只有通過在會計制度、經營范圍和法律監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真正做到"遠離破產"。 4、打散債權的信用升級和評級。
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其獨特的外部信用升級和內部信用升級方式,經過升級后的資產支持的證券往往具有超過本身價值的信用級別,因此,法律確認了信用評級的法定地位。 5、打散債權的證券化。
各國從不同程度上確立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合法地位,美國作為證券市場最發達的國家,不僅采取多種形式發行資產支撐證券,而且在證券法中對此類證券作出許多豁免規定和要求,為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很值得其他國家借鑒。
轉來的,僅供參考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以信托投資公司為載體(SPV),即SPT型的銀行類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
二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載體的非銀行類資產證券化模式。
以上兩類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SPT型的銀行類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適用如下法律法規:《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
非銀行類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適用《證券法》等法律法規。
金融機構也常常忽視監管規則和風險因素,總是傾向于創造出新的規避管制的金融產品。
危機過后,美國對其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進行了系統反思,并進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進,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發起機構風險自留、強化評級監管、簡化產品設計、提高資產證券化風險資本計提要求等。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總體規模和影響較小,但隨著市場規模的逐步擴大,也應高度重視風險的防控。
要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簡單、透明,防止過度證券化,要進一步加強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審慎監管,及時消除證券化業務中各類風險隱患。
財產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規定對證券之債在許多方面有特殊要求。
主要表現在: (1)證券券面所記載的債權與證券本身不可分離,只有證券持有人才可以主張權利; (2)法律規定證券上指定了債權人的債權轉讓必須采用背書轉讓形式,而證券上沒有指定債權人(不特定債權人)的債權轉讓就不需要采用背書形式,僅僅只要求交付證券便可實現轉讓; (3)證券設定的債務人承擔單方面的無條件的履行義務的行為。 債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履行義務,而不追究證券來源的合法性。
如委托銀行見到支票就要支付款項,而不追究該支票用于購買物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4)有價證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用于抵押。如我國發的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庫券可在銀行抵押貸款。
上述就是小編對“財產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問題進行的解答,財產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為證券券面所記載的債權與證券本身不可分離、債權人的債權轉讓必須采用背書轉讓形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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