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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以信托投資公司為載體(SPV),即SPT型的銀行類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
二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載體的非銀行類資產證券化模式。
以上兩類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SPT型的銀行類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適用如下法律法規:《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
非銀行類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適用《證券法》等法律法規。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臺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征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兩年后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
我國于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并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范法的起草意見。
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
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下達了有關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研究課題,對國際上,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有關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國內也做了大量的實際調查。
《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列入審查計劃,《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發至各地征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隨即被提交全國人大討論。
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對該法進行審議,并通過人大系統在全國征求意見。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企業利用互聯網絡處理日常的業務、交易,即與供應商、顧客、銀行、分銷商和其他貿易伙伴的日常聯系。
美國學者Kalakota & Whinston認為,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電腦網絡來傳輸資訊、產品和服務;從企業流程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階層想要降低成本,同時又要提高產品品質及加速服務傳遞速度的一種工具;從網絡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了網絡上的采購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能力。 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舊有的工作經營模式,它通過網絡使企業面對整個世界,為用戶提供全天候的服務。
近年來,以發達國家為先導的全球電子商務高速增長,到2003年全球企業對企業 (B2B)的網絡交易額將達3.2萬億美元。電子商務如此飛速的增長速度,使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
各國政府紛紛制定電子商務規劃,大力發展自己國家的電子商務建設。我國雖說這幾年電子商務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實際推廣過程中,其效果還只是停留在電子商務的初級水平上。
這種情況有必要認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從而研究適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基于此,文中更進一步探討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應用,我國海關是最早引入EDI進行報關,經過幾年的完善發展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上網申請報關。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發展,從1998年資料界和媒體宣傳電子商務的概念開始算起,在短短的兩年間,中國的電子商務已從啟蒙階段迅速進入實施階段,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過程,逐一闡述了涉及的五大具體法律問題: 1、資產證券化中的債權讓與,由于資產證券化融資中包含著大量的債權讓與行為,這里的債權必須具備適合證券化的特質。
雖然這里的債務融資有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兩種,但擔保融資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這種做法,然而真實銷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2、債權受讓的特殊目的機構。
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和融資實踐,特殊目的機構可以分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這些形式分別可以收到不同的稅收效果和融資便利,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相關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資者的熟悉程度,選擇最合適的特殊目的機構設立形式。 3、打散債權的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申的重要法律創新之一,如果沒有特殊的法律保護,特殊目的機構會面臨許多難以消除的風險,只有通過在會計制度、經營范圍和法律監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真正做到"遠離破產"。 4、打散債權的信用升級和評級。
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其獨特的外部信用升級和內部信用升級方式,經過升級后的資產支持的證券往往具有超過本身價值的信用級別,因此,法律確認了信用評級的法定地位。 5、打散債權的證券化。
各國從不同程度上確立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合法地位,美國作為證券市場最發達的國家,不僅采取多種形式發行資產支撐證券,而且在證券法中對此類證券作出許多豁免規定和要求,為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很值得其他國家借鑒。
PPP項目在線介紹資產證券化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資產池
選擇若干資產,打包重組后組成一定規模的資產池;然后,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該資產池在未來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二步,設立特設信托機構(SPV),并取得信托財產的受益權。SPV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它是一個專為隔離風險而設立的特殊實體,設立目的在于實現發起人需要證券化的資產與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在SPV成立后,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SPV,將風險鎖定在SPV名下的證券化資產范圍內。
資產所有者作為委托人分別與信托公司簽訂財產信托合同,將各自擁有的資產信托給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一名唯一的受益人。
第三步,受益人向投資者轉讓受益權。
資產的真實銷售。即證券化資產完成從發起人到SPV的轉移。在法律上,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移應當是一種真實的權屬讓渡,在會計處理上則稱為“真實銷售”。其目的是保證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發起人的債權人不得追索該資產,SPV的債權人也不得追索發起人的其他資產。
財產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將受益權分割轉讓,即在相關金融機構的協助下向投資者轉讓受益權,從而提前收回現金流。
第四步,投資者再轉讓受益權。
當投資期限屆滿時,既可以是初始受益人溢價回購投資者持有的受益權,也可以是第三方收購投資者持有的受益權。這樣,投資者便可收回本金并獲得約定的投資收益。
資產證券化九個步驟概括如下:
第一步,發起人(也即資金的需求方)明確其將要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必要情況下也可以將多種相似資產進行剝離、整合組建成資產池;
第二步,設立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其作為證券的發行機構,并保證其能夠實現和發起人之間的破產隔離;
第三步,發起人將其欲證券化的資產或資產池轉讓給SPV,且轉讓必須構成真實出售;
第四步,發起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對已轉讓給SPV的資產或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
第五步,由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SPV擬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
第六步,SPV以特定的資產或資產池為基礎,進行結構化重組,通過承銷商采用公開發售或者私募的方式發行證券;
第七步,SPV以證券發行收入為基礎,向發起人支付其原始資產轉讓的款項;
第八步,由SPV或其他機構作為服務商,對資產或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收集其產生的現金流,并負責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和相關稅務和行政事務;
第九步,SPV以上述現金流為基礎,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還本付息,在全部償付之后若還有剩余,則將剩余現金返還給發起人。
對于項目投資人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增加了一個新的退出渠道,盤活所有投資人PPP項目的存量資產,資金流動性會大大的提高,從而提高投資人持續投資的能力。
并且,通過將相關產品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來降低整個產品的利率,從而讓投資人降低它的獲得資金的成本,從而會讓投資人將有剩的利差,他從政府拿來的或者是說其他地方獲得穩定現金流的利息,如果高于發行的成本,他就是獲利,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是利潤獲取的新通道。沒有證券化產品,它的流動性很差的股權的資產,在各個項目公司的股權資產,這個流動性的價格是沒有體現出來的。從一個流動性差的資產變成一個流動性高的資產,它本身的溢價是非常明顯的,并且短期內就能獲得。站在投資人的角度,這是個比較大的利好。”
對于基金來說,對于所有的公募基金,基礎設施產業基金,保險基金以及證券資管產品等等大量市場資金有了一個新的投資渠道。現在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多,交易活躍度也不高,缺乏大的基礎資產的池子。而PPP資產證券化“比一般的企業債、融資平臺債券更有安全系數和保障系數。”
至于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未來,證券化有兩個大的方向,要不就成為一個融資手段,要不就是做到真實出售、破產隔離,能夠實現脫表。
現在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應該是朝著真實出售、做破產隔離方向走,而不僅是作為一個融資渠道,因為融資渠道對很多的投資人都沒有大的吸引力,它比銀行融資及其他融資并不是具備非常明顯的優勢。而如果能夠出表賣掉這些產品,我所說的意義都能體現出來。對于證券公司而言也是一個非常大的業務點,作為固定收益產品的團隊以及投行團隊都很有可能介入到這一類資產里面去。
那么PPP項目能做到完全的破產隔離,因為它本身就有公司,和母公司資產沒有大的相關性。這類資產好壞不受到母公司資產好壞的影響,將來能賣掉而對母公司不產生其他影響。目前所有SPV公司都是新設的,所有項目公司都是新設的并且是單一的,基本上完全可以做得到資產隔離。
原來的資產所有人可以做到資產真實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PPP投資公司,投資人對出表都有強烈的訴求,因為關系到拿到的錢是不是自有資金,是否能夠自由支配,出表的錢可以最終降低負債率。如果不出表,只是一個融資,就相當于發了一個債券,意義就不是特別大了。
參考前瞻 產業研究《2016-2021年中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PPP模式下項目收入來源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政府授予項目業主特許經營權方式,社會資本業主將項目建成并負責運營,運營收入來源主要為使用者付費形式,運營期滿后移交政府;一種是社會資本項目業主負責將項目建成并運營,運營收入來源為政府付費購買;另一種是社會資本項目業主的收入來源為使用者購買與政府財政補貼結合形式。
須解決的問題:收費權轉讓的合規性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基礎資產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特許經營收費收入;第二部分為特許經營涉及的相關財政補貼收入所對應的債權。
(1)特許經營收費收入轉讓的合規性
(2)特許經營權同時轉讓時的合規性。
(3)特許經營權未同時轉讓時的合規性。
文章信息作者: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文章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0年第1期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和金融創新日趨活躍,金融活動越發復雜,金融法的體系也逐漸擴張、內容愈加龐雜。金融法調整的領域廣泛,累積的法律規范數量眾多,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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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國全面推廣ppp模式以來,經過近幾年的探索完善,取得了預期成果,相關部委不斷出臺相關政策,鼓勵ppp項目的投資者依托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建立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總體看,PPP項目落地率仍較低,其主要原因是PPP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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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有著其他模式不可比擬的顯著的優勢和特點。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PPP模式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與政府部門的直接提供相比,PPP模 式是一種復雜的合作方式,它既然是政府部門對社會資本的擇優選擇,在其存續期內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