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審判結果
以案說法
實踐中,建筑公司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現象已屢見不鮮,而能為一線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的企業并不多見。在出現工傷事故后,建設方往往以未建立勞動關系為由推卸責任。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這一司法解釋雖規定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并不必然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工傷受償權。
來源:網絡
【前言】在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因管理不規范及建筑市場的現狀,存在大量違法分包的情形,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
來源: 最高判例微信公眾號, 由陳鳴鶴律師整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通常以勞動關系確認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種情形中,在認定工傷時,可要求責任主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一、違法轉包的情形——違法轉包關系中,轉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轉承包人聘用...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中,工程承包單位往往會將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甚至直接向個人(即包工頭)轉包、違法分包。 工程經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后,一旦在工地上出現事故,農民工不知如何去維權。 工程承包單位通...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那么受雇于包工頭的雇員...
案 情 廣東某建設公司將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給鐘某,但是鐘某并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鐘某又雇請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葛某在工地安裝底板時從木架上摔下,摔傷了頭部和左手,于當日住院治療。 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
【導讀】【案情介紹】 【裁決結果】 【爭議焦點】【焦點分析】 首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建筑企業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這些自然人或組織招用的勞動者與發包的建筑企業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藺紀全在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左足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僅墊付了急診費用后就和發包人相互推諉。蘭州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蘭州市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蘭人社工傷字〔2016〕369號,以下簡稱36...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
1.建筑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及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來源:勞動法庫【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