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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在我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等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但在市場操作中,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卻長期存在,屢禁不止,成為建設領域的萬惡之源,引發大量農民工工資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貪污腐敗,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
1、法律、法規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一直是建筑市場中比較普遍的違法行為。
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工程轉包等違法行為的效力及處理原則作有相應規定,但各部門的執法規范不統一,各地的各級法院在處理上述這些問題時也是尺度不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雖然司法解釋對上述行為做了行為無效的規定,但該規定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還遠不能解決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等問題。
重要的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標準做出明確的、統一的標準,造成目前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有法難依、違法難究、執法不嚴、難以執法的尷尬局面。2、轉包等違法行為成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萬惡之源”。
早在我國《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縣紡織局五層職工宿舍樓發生粉碎性倒塌的惡性事故、造成在大樓內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傷的慘烈后果,這是一個對《建筑法》立法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經調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施工單位常山縣第二建筑公司把整個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段書榮,包工頭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標準、嚴重偷工減料所致。
近年來,我國立法通過《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等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之后,轉包等違法行為以及變相的轉包等違法行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關部門雖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轉包等違法行為導致的建設工程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仍頻頻發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施工過程中系統內外層層轉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發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稱為“中國地鐵建設史上最嚴重的事故”。
經國務院調查認定,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層層轉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標工程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在系統內外層層轉包,首先,該公司把中標工程整體轉包給下屬的獨立法人中鐵四局,中鐵四局又轉包給下屬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現場又分包給不同的分包商,導致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對死亡人員姓啥名誰的身份情況也不知情。
轉包后的施工單位中鐵四局以及六公司對湘湖站項目部管理失職,施工過程中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加之基坑檢測失效,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圍地下連續墻產生過大側向位移,造成支撐軸力過大及嚴重偏心,部分鋼管支撐失穩,基坑支撐體系整體破壞,引起基坑周邊地面塌陷。
湘湖站項目建立以后,中鐵四局對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隨意變動,項目經理長期缺位,變動后的項目總工沒有工程師職稱,不具備任職條件;現場施工員未經資質培訓,無施工員資格證;勞務組織管理和現場施工管理混亂,員工安全教育不落實。項目部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施工。
對監理單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頭井部位地連墻有側移現象,以及監測單位不負責任,監測數據失真等重大安全隱患,都未引起重視和采取相應措施。特別是在發現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過設計報警值,以及發現風情大道下陷、開裂等嚴重安全隱患后,仍沒有及時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同時,建設方杭州地鐵集團公司對地鐵建設安全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監理單位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代表未及時向有領導報告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教師公寓外墻改建施工轉包致死58人、傷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的存量房屋、共28層的教師公寓發生重大火災。當日下午14時15分左右,正在進行大樓更換鋼窗和外墻增加保溫層施工時,10層腳手架上電焊工墜落幾個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墻保溫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
當日18時30分,大火才基本被撲滅。11月19日,經對遇難者遺骸的DNA檢測,“11.15”火災事故遇難人數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傷。
2011年6月9日,國務院批復對該事。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筑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筑業企業7萬余個,建筑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余萬人。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并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
《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建筑工程無證施工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有哪些危害和影響
主要表現為: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建筑工程質量、結構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違反法律規范實施的建筑行為,其重大的影響是降低了建筑從業群體對“勤勞工作”、“守法誠信”等價值觀念的認同,嚴重破壞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性;一些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建筑活動中,意圖繞開監管部門的監督,有的采用未經檢驗、檢測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將建筑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建,導致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將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極大損害。
對“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未按相關規定申領施工證進行施工,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施工單位可以給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筑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筑業企業7萬余個,建筑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余萬人。
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
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并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
(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 《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法律、法規對于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沒有直接作為具體的處罰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于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則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 第128號]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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