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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家法律法規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暫行辦法
建筑工程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資料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涉及勞動防護用具,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施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涉及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涉及安全生產制度,各單位責任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涉及特種設備安全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涉及臨時安全用電
6《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及時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隊(民工)也就是買此類保險。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
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
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
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為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規范,是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條對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供有關的服務。
一方面,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在從事有關活動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另一方面,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主導方,不能向他委托的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這種要求要構成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符合一些條件,這種要求應當是明確提出來的;這種要求應當是對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會又實質性影響的;建設單位提出這種要求應當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
但是,建設是否知道他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并不影響建設單位法律責任的成立。知法,是所有主體本身的義務,任何主體都不能以不知法為理由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辯。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首先是一種違約行為,作為一種違約行為,首先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損害的是施工單位利益,施工單位可以采用民事法律手段對抗這種要求。
其次,由于施工單位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他的行為往往受到建設單位的制約,施工單位不敢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見,即使這種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因此,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法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強制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不向施工單位提出又可能影響施工安全的要求,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工期。
雙方通過合同確認的工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嚴格執行這個工期有利于保證工程建設穩步進行,也有利于在出現事故時正確的區分責任。(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拆除工程施工難度大,專業要求高,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險性也大,因此條例對建設單位的拆除工程發包作了專門規定,違反規定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是一種違法行為。
當然,建設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狀態,如果施工單位采用了欺詐的辦法,使用虛假的資質證明文件,而建設單位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未發現,從而造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不承擔責任。二、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
對于建設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也就是說只要建設單位實施了上述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都要給予處罰。
建設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往往時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源頭,因此,應當給予比較嚴厲的處罰,堅決斷絕出現這類行為。同時本條對于罰款數額的確定,考慮了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銜接,作到同樣的行為同樣處罰。
(二)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建設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而有符合了刑法規定的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求,建設單位就要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刑事責任時,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構成要求,不能主觀臆斷,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一、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臺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1、主要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等等。
2、其他相關法律:勞動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刑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法、、、等等。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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