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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現按大類梳理一二。
2. 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3. 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
4. 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5. 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游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2-5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2-12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16
有關法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
有關法規:《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
規范性文件,標準等。 200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
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級。 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的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預案中規定,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公共突發事件分為4級,即工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h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后,國務院又相繼發布了《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事故災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于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及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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