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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在政府應急管理組織的協調下,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與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相匹配的應急體系。 3、預防為主,防救結合。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區域合作和部門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快速應對機制。
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會公眾的基礎作用。 5、社會動員,全民參與。
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發揮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動員企業及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依靠公眾力量,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同時,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開,引導輿論。在應急管理中,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開,但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不僅如此,還要積極地對社會公眾的輿情進行監控,了解社會公眾的所思、所想、所愿,對輿情進行正確、有效引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具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突然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帶有很強的隨機性,暴發突然,蔓延迅速,始終處于急速變化之中,容易引發連鎖反應。
二是不確定性。突發事件各有各的情況,很難對某一個事件的形成、發展、演變給出一個明確的客觀判斷。
三是社會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勢必會給事發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損失,并很快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
四是決策的非程序化。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打破常規,省略很多程序,由現場指揮員直接決策,負責指揮處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層層召開會議研究。
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后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應急管理是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管理,可分為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過程。
應急管理機制包括隱患排查監控機制、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動員機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機制。
有關法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
有關法規:《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
規范性文件,標準等。 200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
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級。 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
《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七章70條。
大家現在看到的這部法律,屬最初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而是進行《緊急狀態法》的制訂,其中包括極端形式的緊急狀態和普通形式的應急管理。起草《緊急狀態法》緣起于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4年修改憲法。
擴展資料主要內容: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設部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質[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認真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范和加強建設系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明確了應急管理主體、原則、體制、機制、程序、責任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范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學習和貫徹好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嚴重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法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全面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和學習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通過有關媒體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各地要組織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市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基層作業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基本內容,重點掌握與自身職能或業務相關的內容。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并通過專題講座、座談會、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學習活動。通過深入的宣傳和學習,使有關人員熟悉和掌握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原則、程序、措施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責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應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三、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和業務范圍,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分工和責任。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充足人員,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訂和完善適用于本地區、本級別的相應預案。
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具體內容,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規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訂演練計劃和方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三是各地要結合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城鄉規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發事件預防、處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規劃時,一些高危險企業和單位應當安排遠離城市商業區和居民住宅區,制定鄉村規劃時,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不應安排村民居住點。
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城市易發事件的性質、特點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特點,前瞻性地規劃建設有關設施設備。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安排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體育場等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并考慮在城市商業中心、大型住宅區等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組織對在建和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橋梁和供水、排水、供氣、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等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數據庫系統,并加強監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投入,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的調查與登記,保障應急資金和人員,加強必要物資、裝備和設。
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3.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礦長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采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并負責日常管理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6.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7.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8.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9.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10.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12.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要同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企業不能自救的事故,請求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支援。
13.應急管理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的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預案中規定,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公共突發事件分為4級,即工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h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后,國務院又相繼發布了《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事故災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于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及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等。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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