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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現按大類梳理一二。
2. 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3. 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
4. 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5. 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設部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質[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認真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范和加強建設系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明確了應急管理主體、原則、體制、機制、程序、責任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范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學習和貫徹好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嚴重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法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全面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和學習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通過有關媒體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各地要組織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市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基層作業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基本內容,重點掌握與自身職能或業務相關的內容。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并通過專題講座、座談會、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學習活動。通過深入的宣傳和學習,使有關人員熟悉和掌握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原則、程序、措施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責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應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三、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和業務范圍,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分工和責任。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充足人員,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訂和完善適用于本地區、本級別的相應預案。
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具體內容,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規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訂演練計劃和方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三是各地要結合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城鄉規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發事件預防、處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規劃時,一些高危險企業和單位應當安排遠離城市商業區和居民住宅區,制定鄉村規劃時,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不應安排村民居住點。
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城市易發事件的性質、特點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特點,前瞻性地規劃建設有關設施設備。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安排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體育場等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并考慮在城市商業中心、大型住宅區等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組織對在建和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橋梁和供水、排水、供氣、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等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數據庫系統,并加強監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投入,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的調查與登記,保障應急資金和人員,加強必要物資、裝備和設。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部門五項費用支出管理辦法
材料管理制度
黨員干部談心談話的制度管理
公司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檔案管理規定
辦公室的管理規定制度
直銷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貨物運輸及站場的管理制度
公司工資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部管理制度
勞務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
生產與技術管理制度
公司辦公室設備的管理制度
機關后勤管理制度
市場調查及預測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制度
企業商標管理制度
計算機局域網管理制度
銷售管理制度
營銷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保衛科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以下簡稱《九條規定》)。《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由9個必須組成,抓住了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其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強。《九條規定》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在歸納總結近些年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從企業落實責任、機構人員、隊伍裝備、預案演練、培訓考核、情況告知、停產撤人、事故報告、總結評估等九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企業應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定,突出了應急管理的關鍵要素。
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九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臺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和部門規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了《九條規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九條規定》以總局局長令形式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簡明扼要,便于熟記。《九條規定》的內容只有425個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九條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記憶和執行。
參考:/art/art/2015-11-18/art_2182_38847.htm
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以下簡稱《九條規定》)。
《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由9個必須組成,抓住了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其主要特點:一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強。
《九條規定》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在歸納總結近些年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從企業落實責任、機構人員、隊伍裝備、預案演練、培訓考核、情況告知、停產撤人、事故報告、總結評估等九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企業應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定,突出了應急管理的關鍵要素。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
《九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臺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和部門規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了《九條規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九條規定》以總局局長令形式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簡明扼要,便于熟記。《九條規定》的內容只有425個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
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九條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記憶和執行。
參考:/art/art/2015-11-18/art_2182_38847.htm。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的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預案中規定,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公共突發事件分為4級,即工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h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后,國務院又相繼發布了《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事故災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于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及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等。
法律條文
憲法: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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