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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
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
2. 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3. 部門規章——《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
4. 規范性文件——《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全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地震災后衛生防病應急技術指南》等等很多,一下不能全部例出來,你可以買一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書,基本都有涵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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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在政府應急管理組織的協調下,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與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相匹配的應急體系。 3、預防為主,防救結合。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區域合作和部門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快速應對機制。
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會公眾的基礎作用。 5、社會動員,全民參與。
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發揮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動員企業及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依靠公眾力量,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同時,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開,引導輿論。在應急管理中,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開,但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不僅如此,還要積極地對社會公眾的輿情進行監控,了解社會公眾的所思、所想、所愿,對輿情進行正確、有效引導。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要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對健康造成影響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事件并需要衛生應急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對公眾健康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衛生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協調下,根據職責和預案規定,做好物資技術儲備、人員培訓演練、監測預警等工作,快速有序的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反應。 (3)全面響應、保障健康 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重要目標是為了避免或減少公眾在事件中受到的傷害。突發公共事件,涉及人數眾多,常常遇到的不單是某一類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復合危害,而且還有迅速蔓延的特點,所以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理中,疾病控制、醫療救治等醫療衛生機構需要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在其他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協同開展工作。其目標是最大限度的減少事件帶來的直接傷亡和對公眾健康的其他影響。 (4)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體系,建立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需要開展衛生應急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5)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防范和衛生應急處理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科技保障。地方和軍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衛生、科技、教育等各行業和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的開展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要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衛生部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是為有效控制突發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中毒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而編制的預案。
1.1編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發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中毒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
1.3適用范圍
各類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傳染性疾病按相關預案處置。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有效處置;統一領導,分工協作;信息共享,快速響應;加強管理,強化保障。
1.5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將突發中毒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突發中毒事件四級。食物中毒及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
(1)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計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國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同類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I級),并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系。
(4)國務院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中毒事件:
(1)一起突發中毒事件暴露人數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計死亡10-29人。
(4)全省2個及以上市(地)級區域內發生同類較大突發中毒事件(III級),并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系。
(5)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中毒事件:
(1)一起突發中毒事件暴露人數1000-1999人。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計死亡3-9人。
(4)全市(地)2個及以上縣(市)、區發生同類一般突發中毒事件(IV級),并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系。
(5)市(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中毒事件:
(1)一起突發中毒事件暴露人數在50-999人。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人及以上且無人員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系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人及以上且無人員死亡;或死亡1-2人。
(4)縣(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布(全文)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
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要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對健康造成影響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事件并需要衛生應急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對公眾健康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衛生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協調下,根據職責和預案規定,做好物資技術儲備、人員培訓演練、監測預警等工作,快速有序的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反應。 (3)全面響應、保障健康 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重要目標是為了避免或減少公眾在事件中受到的傷害。突發公共事件,涉及人數眾多,常常遇到的不單是某一類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復合危害,而且還有迅速蔓延的特點,所以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理中,疾病控制、醫療救治等醫療衛生機構需要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在其他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協同開展工作。其目標是最大限度的減少事件帶來的直接傷亡和對公眾健康的其他影響。 (4)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體系,建立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需要開展衛生應急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5)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防范和衛生應急處理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科技保障。地方和軍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衛生、科技、教育等各行業和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的開展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要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6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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