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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在國務院已經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政治環境和地方特點重新制定實施的,主要有以下作用:
1、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2、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首次定義了“宗教極端”主義的定義,以及對其的法律處罰。對于利用宗教活動進行分裂祖國的行為制定了法律的依據。
關于宗教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四條 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第六條 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持旅游、探親或留學等簽證在我國宗教院校講學的外籍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對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百度百科-宗教事務條例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百度百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周志豪說,這部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完善,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共同期盼和各族群眾的共同心聲,是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疆、建設法治新疆的戰略部署在宗教事務領域的生動實踐,為依法開展宗教活動、管理宗教事務、推進宗教事務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條例》從行為規范角度明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含義和宗教活動的法律邊界,為宗教信仰自由的實現提供了有效途徑。只有合法的宗教活動切實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的宗教活動堅決予以法律追究,確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才能讓每個公民的宗教信仰權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保障,進而形成理性包容、團結和諧、共同進步、規范有序、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調整宗教與社會的關系
新疆伊斯蘭教經學院院長阿不都熱克甫·吐木尼亞孜說,新疆作為宗教多元并存、信教群眾為數甚多又相對集中的邊疆民族地區,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做好宗教工作對構建全疆和諧社會意義十分重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是新疆在宗教事務管理中始終堅持的要旨。學習貫徹《條例》精神,緊密結合新疆培養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的實際,引導宗教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聰明才智,走和諧宗教之路,堅決抵制“三非”,加強“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法規手段調整宗教與社會的關系,是新時期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宗教事務條例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7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1.關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關于宗教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等。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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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1994年1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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