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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講活動以現代文化為引領,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激活現代文化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內涵,發揮教育、凝聚、鼓舞和引領作用,大力弘揚愛國愛疆、團結奉獻、勤勞互助、開放進取的精神,增強各族人民的“四個認同”,提升民族團結的水平,推動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共同建設美好家園。
通過宣講宗教中與現代文化要求相適應的積極因素,培養愛國情操,形成感恩思想。自覺改革那些不合時宜的陳規陋習,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增強公民適應現代社會的法律意識,懂法、守法、依法,成為具有現代思想意識和現代精神的新型公民,增強抵御極端宗教思想影響的能力和自覺性。宣講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內容由領導和干部進行宣講,內容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律;非法宗教活動的現實危害,合法宗教活動與非法宗教活動的區別界定;另一方面內容由愛國宗教人士進行宣講,內容是倡導著裝得體、舉止文明;崇尚和平、反對暴力、講法制、講秩序;倡導愛祖國、愛家鄉。
近日,和田縣組織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教活動演講賽在縣委五樓會議室隆重舉行。
比賽分為漢語和維語兩場。演講內容圍繞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如何抵制非法“太比力克”活動、教育引導婦女抵制“吉力巴甫”服飾、制止零散朝覲以及宗教極端勢力是一股反動政治勢力這6個主題展開同臺競技。
個個選手滿懷最真摯的情感,結合理論與實際,抒情言志,激昂慷慨的言語展現和田縣群團干部勤學善思、激情務實、堅韌不拔的新形象,贏得了在場觀眾的陣陣喝彩。 此次比賽有6名選手獲得了“最佳人氣獎”,獲獎選手將“為我所用”為原則,組建和田縣工青婦宣講員隊伍深入縣域鄉(鎮)、村、學校、企業開展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巡回宣講,為進一步提高干部群眾知法尊法守法意識打下堅實的基礎。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么?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么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么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63648279宗教政策宣傳資料一、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宜,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二、憲法中關于宗教信仰自由問題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三、如何正確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選擇是公民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的公民與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憲法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四、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五、八、基督教私設聚會點和家庭聚會點的區別?。
堅持不懈地開展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運用多種 手段和方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廣泛宣傳民族 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廣泛宣傳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宗 教事務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營造民族 團結、宗教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對少數民族和民族 地區發生的一些問題,不要隨意將其與民族關系和民族問題聯系在一起。
對涉及 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問題,在報道中要慎重把握。 對一些少 數民族特有的生活習俗不要探秘、獵奇,不要主觀臆斷,肆意渲染,更不能丑化 侮辱;不要隨意闡釋宗教教規教義,不能觸及宗教禁忌問題;宣傳無神論和普及 科學常識時,要用事實說話,不對宗教妄加評論,不要將宗教與封建迷信及邪教 混為一談,避免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感情。
一、堅決貫徹《憲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憲章,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并應當在公民中廣泛宣傳這一憲法原則,使其具有極大的權威性,使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真正的切實的保護。 二、中發【1991】6號文件指出:“《中共中央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是指導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繼續貫徹執行”。
(《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214頁)在當前宗教方面立法工作滯后,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要繼續貫徹中共中央【1991】6號文件和中共中央【1982】19號文件,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事務。 三、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做到遵紀守法,一切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都要堅決做到“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宗教活動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宗教界要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制止違反政策和違反法律的行為,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四、各級國家公務員,包括各級政務類公務員和宗教部門的公務員,要正確把握有關宗教方面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行政權力,自覺接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法律的制約。 五、根據中國的國情,加快宗教立法的步伐,建立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宗教事務法律體系,作到在宗教事務工作中有法可依。
一、加強學習,與時俱進,在自身建設上有新提高。
要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積極探索履行職能的新途徑、新方法。 二、以人為本,凝心聚力,在構建和諧社會上有新作為。
要牢固把握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主題,牢固樹立人本意識、民本意識。 三、抓住重點,關注民生,在推進改善民生上有新突破。
始終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為履行職能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緊緊抓住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如實反映他們的意愿和呼聲,發揮好黨委政府聯系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作用。 四、發揮優勢,貢獻才智,在新農村建設上有新業績。
民族宗教界人才濟濟,匯聚了社會各界的力量。 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推進民族宗教工作上有新特色。
充分發揮民族宗教工作聯系廣泛,視野開闊、思路寬廣的優勢,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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