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據
相關案例
1.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應維護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2.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的,行政機關可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盧安輝與興寧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補償案
3.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補償方式選擇的,視為放棄補償方式選擇權——劉明玉訴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專家觀點
1.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的種類
2.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
3.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具有選擇權
房屋是居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活物資,房屋被征收后,必然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為避免因房屋征收造成居民居住困難問題的出現,《征收條例》特別賦予被征收人有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利。凡是剝奪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權利的,均應當認定為違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補償決定案件時,當原告提出被告剝奪其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權利的,應當要求被告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其在房屋征收中告知過原告具有選擇權利,原告自己選擇了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告倘若舉證不能,應當推定被告剝奪了原告的選擇權利。
(摘自《房屋征收案件審理指引》,蔡小雪、郭修江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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