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禹會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對張公山公園北門周邊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劉某建筑面積為60.16㎡、設計用途為商業的房屋位于該范圍內。因劉某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禹會區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的主要內容為:若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人應得房屋價值補償金、裝修附屬物補償費、搬遷費、停業損失費、貨幣補償補助費合計693170元;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應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60.16㎡,與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積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應交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款168273元……劉某不服該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劉某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重新評估,禹會區政府表示同意。同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評估的結果作為確定補償數額的依據。二審法院遂依法委托評估機構作出了房地產司法鑒定估價報告,并據此直接對涉案房屋征收補償爭議依法予以裁判,判決禹會區政府向劉某支付房屋補償費、附屬物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貨幣補償補助費合計863849.06元。
典型意義
美國哲學教授邁克爾.D.貝勒斯說過:“解決爭執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目的之一”。2015年行政訴訟法修改,亦強化了爭議解決功能。而行政審判實質性解決爭議的關鍵在于,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最大限度地將處于爭議狀態的法律關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終局性的確定,從而定紛止爭。這要求行政訴訟審理的對象不局限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關注原告的訴訟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并盡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決,避免爭議解決的不徹底性,防止反復爭訴不休。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劉某解決房屋征收補償爭議的訴訟目的、雙方當事人在評估之前關于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評估報告裁判本案的意愿、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等對涉案房屋征收補償爭議直接依法予以裁判,改變了之前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補償決定的傳統裁判模式,避免了循環訴訟,有利于及時確定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是對裁判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的有益探索。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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