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建筑主要是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比如遮陽棚、工棚等,實踐中,面臨國家征收時,拆除這些臨時建筑能否獲得補償?
裁判規則
1.對于合法的臨時建筑征收時是否應予補償關鍵看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劉某與拆遷部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案
本案要旨:行政機關征收時對合法的臨時建筑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多少,關鍵要看該建筑的批準期限。如果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就應當獲得適當補償,具體辦法是按照建筑面積的建設、安裝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如果到期或延期申請未被批準,那么到期后就應該拆除且不給予補償。
來源:《遭遇拆遷之以案說法:房屋征收與土地征用補償全程操作指引》,楊曉玲、史海濤、朱茜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2.征收用于商業經營的臨時建筑的,行政機關可結合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單興飛與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池北區管委會房屋征收行政裁決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建筑物未取得產權登記,僅有建房批準書,且建房批準書中載明該建筑物為臨時建筑。故該被征收建筑物不屬于商業房而是用于商業經營的臨時建筑,根據建房批準書的要求在公共需要時應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可結合“臨時商業”用房產生的特定歷史條件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的“臨時商業”用房予以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案號:(2018)吉行終201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10-17
3.無證據證明臨時建筑履行了審批手續、在拆除之時應予補償或者拆除后行政機關同意補償的,行政機關不予補償——劉盛立訴大連金普新區城鄉建設局不履行行政補償職責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人應當對案涉臨時建筑在被拆除之時或者之后予以補償屬于行政補償的范圍承擔初步證明責任。被征收人無證據證明案涉臨時建筑履行了相應審批手續、在拆除之時依法應予補償,也無據證明在案涉臨時建筑被拆除后,行政機關決定或者同意對該臨時建筑予以補償的,行政機關不負有補償職責。
案號:(2018)遼02行終598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12-14
4.獲準建造的臨時建筑不應計入被拆遷面積,到期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按殘值價進行補償——吳某某與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裁決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人持臨時建筑執照搭建臨時建筑,核準建造時即明確遇國家建設應無條件拆除,該建筑面積未計入被拆遷面積并無不當。行政機關自愿對被征收人獲準建造的臨時建筑支付殘值補償費的可予準許。
案號:(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13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網
司法觀點
1.臨時建筑征收時的補償原則
臨時建筑適用適當補償的原則。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因此,對于超過了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拆除,在征收時不予補償。按照《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會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于臨時建筑的特點,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確定給予補償。
(摘自楊曉玲主編:《房屋與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第59頁。)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也是合法建筑。因此,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 自然應當予以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舊《條例》規定的是“適當補償”,而本《條例》則規定和合法建筑一樣“給予補償”。那么,它們之間的區別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哪一個規定更為合理呢?我們認為,本《條例》的規定意味著臨時建筑和其他合法建筑一樣,都要根據其各自的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而在我國立法包括舊《條例》所規定的“適當補償”,則往往意味著補償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斟酌、裁量而定,甚至是象征性地予以補償。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條例》關于未超出批準期限臨時建筑的補償更為合理,對被征收人也更為有利一些。實踐中,對于未超出批準期限臨時建筑的補償標準,要結合其具體的剩余期限來確定其價值。
(摘自沈開舉主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文解讀與案例評點》,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第189~190頁)
3.征收期滿的臨時建筑的補償認定
就目前的行政執法實踐而言,行政機關審批臨時建筑與非臨時建筑的區分條件并不嚴格,一些地方批準臨時建筑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將來征收不補償。公民繳納的土地使用費比土地出讓金差不了多少,建設的房屋根本就是非臨時性建筑。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將會進一步提升行政機關批準臨時建筑的欲望,這樣會嚴重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實踐中有必要對超期臨時建筑作適當的區分,如果符合非臨時建筑條件,繳納了適當的土地使用費,批準建設的建筑物符合非臨時建筑要求,而行政機關違背當事人意愿依然給當事人核發臨時建筑許可的,應當將該建筑視為合法建筑予以補償,而不應作為超期臨時建筑處理。
(摘自江必新主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第237頁)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住了很久的房子可能因為一些需要而拆除,在一般情況下都是要對被拆遷戶進行補償。但實踐中可能因為是違章建筑而沒有補償款。那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呢一起來了解一下。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
一,認定為違章建筑,沒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補償。 如;張三自建房屋沒有房產證(違章建筑),但是通過批準期限超過的臨時建筑的,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違章建筑,但經過處罰(罰款),沒有給予拆除處罰的,給予補償。 如;張三自建房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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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