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無計于2019年7月29日入職山西某快捷酒店公司擔任保安,《勞動合同》約定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共3年,試用期6個月,月薪1800元。
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7日、2021年1月19日,公司發出《員工獎勵與違紀處理單》,在事實經過描述中提到經店經理夜查,張無計存在夜班脫崗、睡崗,張無計在2021年1月12日的一份處理單的員工意見欄寫明“26日腰摔傷”,在2021年1月19的處理單的員工意見欄寫明“身體一直未恢復”,其余處理單員工意見欄張無計均寫明“以上情況屬實”。
2021年1月20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現因乙方自身原因,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按有關規定辦妥相應手續,并由甲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有效證明,雙方原勞動合同關系終結;
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甲方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和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等轉移手續以及其他相關手續;
......
四、甲方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0元;
......
離職后,張無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張無計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張無計工作一年零5個月有余,公司應支付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2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雖多次向張無計出具處理單,但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商一致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且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公司應向張無計在支付經濟補償,張無計在公司處工作一年零5個月有余,應向公司支付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270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700元。
公司上訴:雙方已達成約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法院卻無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決公司需向張無計支付經濟補償金2700元錯誤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張無計在職期間,值班時存在偷懶、睡覺,未完全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經教育后,仍未改正,在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張無計認為在公司工作被管理、受約束,工作不自在,公司認為張無計工作消極、不服從管理,雙方均認為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最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因乙方(張無計)自身原因,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四條約定甲方(公司)支付乙方(張無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零元。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公司與張無計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根據該協議約定,張無計無需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且該協議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致使協議無效的情形。
3、一審法院在雙方已達成約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卻無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決公司需向張無計支付經濟補償金2700元,一審法院的認定明顯有誤,請求貴院改判公司無需向張無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判決: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不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經濟補償金為零元,此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悖而無效,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不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故公司主張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公司無需向張無計支付經濟補償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晉01民終138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是否屬意思自治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此問題的觀點如下: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范對協議效力的影響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非勞動者主觀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為保障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期內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補償,其實質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對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社會保障義務,并不是懲罰性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支付的情形及計算標準。在法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這些規定“應當”表述來看,似乎也屬于一種強制性規定。但是,從經濟補償制度基本價值來看,其屬于用人單位彌補勞動者勞動邊際遞減效益損失,同時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以緩減失業者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經濟補償的主要功能在于補償,在價值的優先次序上,與合同自由應當處于同一位階,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不會影響協議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412-413頁
從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來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對經濟補償條款的約定屬合同自由范疇,顯然屬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本案在雙方已簽訂不支付經濟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仍判決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似乎不太妥當。
來源:勞動法庫
裁判要旨案例索引案情各方觀點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孟某某作為被告某物業公司員工為被告某銀行提供服務,二者不構成用工關系,原告向被告某銀行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補充協議第1條約...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6號裁判要旨房屋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雖然可能超出當事人的預見,但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故以房屋價格出現較大上漲、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調整交易價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一審查明2006年5月2...
來源:北京三中院,作者:石煜【裁判要旨】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關于逾期給付撫養費補償金的約定內容,與離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一起,構成離婚雙方解除雙方之間婚姻關系、對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的整體內容,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照執行。該補償金...
本文由微信公號民事審判(ID:mssp_wjl)整理,轉載請注明▌裁判要旨:合同一方當事人雖存在遲延履行行為,但已履行大部分付款義務的,尚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在此情況下,守約方向違約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雙方簽訂的合...
來源:最高院公報案例2016第3期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本判例刊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3期,限于篇幅,在不影響判例主旨的情況下,對判例原文進行了部...
裁判要旨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效益,通過內部組織架構調整的方式使勞動者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進而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協商不成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
【裁判要點】行政協議雖然與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行政行為一樣,都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但與單方行政行為不同的是,它是一種雙方行為,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通過平等協商,以協議方式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某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行政協...
你好~昨天很多同事回答了你的問題。正如你提到的,訴訟費應該根據爭議的金額來確定,應該由敗訴方承擔。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這涉及到專業問題,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可能會給你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費用根據專業能力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人可能收費1000元,...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存在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約定給付對方感情債的情形,給付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現金、協議或欠條,因此發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那么,這種感情債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今天,就說說常見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空床費。▌分手...
惡意抗辯在民商事訴訟尤其合同訴訟中廣泛存在。合同簽訂后,由于市場行情、當事人自身因素等發生變化,或合作不愉快等情況出現,一方當事人發現繼續履行會帶來不利或繼續履行利益小于毀約帶來的利益時,其可能會以合同訂立中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