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律師看法】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王某不具備限購令中規定的限購資格,但在限購令實施之前,王某與李某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王某已按約向李某支付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會導致我王某與李某之間利益明顯失衡,對王某顯示公平。因此,合同不應解除,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
另外,王某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已按照合同約定向李某支付了購房款。王某是基于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居住和使用房屋,王某無須向李某支付房屋使用費。雙方簽訂的合同證實有效,依法應繼續履行,因此,王某無須騰退所購房屋。
雖然北京市政府頒布了限購令,但該限購令發布日期是在2011年2月,而王某買房子是在2009年,購房時限購令并未出臺。由于限購令出臺導致房屋無法過戶,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王某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違約行為,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李某以此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
來源:房產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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