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 月份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我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開庭后作出了裁決說我同一事實重復申請仲裁(之前的仲裁)和在2021年6月8日起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但未能就該項請求舉證證明自2021年6月8日起一年內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故我的仲裁請求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我2022年1月份發了短信給用人單位:李總,您好我是xx,應勞動監察的要求,我想邀請您、廠長、副廠長,于星期六(2022年1月22日)下午來我家協商出一個拖欠薪酬的結果,大家都好回復勞動監察的協調幫忙〉。請問我這條短信上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仲裁裁決中所說的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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