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案例
2012年1月1日,王某到日照某機械公司從事維修工作,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7月31日22時許,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弟弟操作機器時受傷,王某在未明原因的情況下,毆打了在旁作業的吊車司機。8月2日,公司以王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并扣發了7月份工資。王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發扣發的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對王某作出處理依據的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且其扣發王某工資的事實已經違法。同時,王某亦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后,仲裁委根據王某提供的證據,并查實其仲裁請求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金額,依法作出終局裁決:限該公司于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王某支付2012年7月份的工資及賠償金共計7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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