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補償金和賠償金有差別
單位把我辭退了,是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一、支付情形不同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期滿解除等情形),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劃重點: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哦!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補償年限。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2、賠償金計算方式各地區大不同
大家都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所涉及的勞動者月工資應以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
這里提及的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實務操作中應以哪個數據為準,各地是否會有差異?
對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以及相關行政法律、司法解釋、各地法規中也無具體明確的規定或說明。
根據各地統計局與人社局發布的相關文件、數據為基礎,以2014-2020期間全國各地中院針對此問題的觀點,系統的類案檢索,最后針對大數據檢索情況進行反推分析梳理,得出了當前各地常用的六種做法,其中第六種做法也就是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目前的主流做法,現將全國42個地區的做法闡述如下:
國家層面規定: 以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但具體地區的實操依據各不相同。
第1種做法:以上年度法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北京。
第2種做法:以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上海、拉薩。
第3種做法:以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成都。
第4種做法: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南京、合肥、武漢、長春、沈陽、大連。
第5種做法: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石家莊、蘭州
第6種做法: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惠州、重慶、蘇州、杭州、寧波、太原、濟南、青島、南寧、長沙、西安、海口、南昌、天津、福州、廈門、鄭州、貴陽、呼和浩特、哈爾濱、昆明、烏魯木齊、西寧、銀川(共30個地區) 3、試用期、三期等不同員工的離職管理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管理
1、試用期通過當天,告知被辭退,是否可申請賠償金?
當天應包含在試用期內,企業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是法定原因,個人可以主張賠償。
2、試用期前3天,試用期不合格的,公司不支付工資可以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正常出勤打卡,并提供勞動的,應當支付3天的工資。
3、員工試用期間,無不勝任證據,公司單方面解除,經濟補償應該給N還是1?有待通知金嗎?
試用期間可以按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如果企業單方解除,建議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法定經濟補償支付N,沒有待通知金,為增加協商成功率,可考慮+1。
二、三期女員工離職辭退
1、哺乳期后辭退,計算經濟補償金時,產假期間未發工資,只發了生育津貼,產假的這幾個月如何平均?是否計入經濟補償金平均工資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企業可以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基數的方法,以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作為補償基數,
生育津貼等同于產假工資,計算時應當正常計入,將12個月應發工資加總平均。
2、公司解除哺乳期員工的勞動合同,補償金一般是怎么來算的?
如果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除此之外,為增加協商一致的成功率,可以將哺乳期時間折算成補償金,同時可多支付一個月。
三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要合法合規。
3、哺乳期回公司想給員工轉到另外一個崗位,怎么操作?
可以協商一致,調崗有三點要注意: (1)與原崗位具有相關性,女職工能夠勝任; (2)相較原崗位待遇水平沒有明顯下降; (3)調崗不具有侮辱性。
4、單位因為三期女員工請假條作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如果因為理由不充分,屬于違法解除? 除了2倍賠償之后,那后期的孕期和產期哺乳期的津貼是否需要賠償?
如果企業被認定違法解除,員工有兩個選擇, 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是可以申請支付賠償金,除了賠償金外,沒有其他賠償。
法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產假時候的社保個人部分,是要員工自己先付嗎還是公司代付?
產假期間個人社保費部分,可由公司先行墊付,當支付生育津貼時可一次性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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