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大職工需注意,用人單位并不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十三種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是無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下八種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溫馨提示】職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職工也需注意如下細節:
1、需注意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期限規定,而超過試用期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理由解雇;
2、需注意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公司需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3、需有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相關約定,否則無法說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溫馨提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刪除了“嚴重勞動紀律”的內容,立法者認為勞動紀律本就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無需再規定“嚴重勞動紀律”的解雇事由,因此,規章制度對公司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同時,職工需注意如下細節:
1、用人單位是否在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前提下,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內容是合法的;
2、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者嚴重違規的,才可解聘;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應該明確具體的“嚴重違反”標準。
三、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溫馨提示】這個解雇理由強調的是職工違反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結果,因此,明確“重大損害”的標準尤為重要,需注意如下細節:
1、用人單位需明確崗位職責,對嚴重失職行為進行舉證;
2、明確營私舞弊的行為類型;
3、在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進行量化以便操作,比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到10000元人民幣以上。
四、職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溫馨提示】這條實際上是針對職工“兼職”行為的處理,從法律的規定看,公司是有權不允許員工在外“兼職”的,因為法條明確經用人單位提出,職工拒不改正是可以被解雇的。
五、職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溫馨提示】對職工來說,實踐中通常有的問題是欺詐隱瞞用人單位,職工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
六、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這里涉及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理解。一般而言,應由法院通過司法判決進行確認,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輕易動用這個解雇條款。但是追究刑事責任過程比較漫長,在這個過程中,勞動關系將會如何處理?
1、如果當地地方法規有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按中止處理。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當地無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七、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職工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八、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5種終止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九、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職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需注意用人單位是否有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如果職工不同意簽訂,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
【溫馨提示】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一、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法律明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并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職工要注意的是,個別地區也有案例支持過經濟補償,需注意當地司法實踐對這個問題的傾向性意見。
十二、公司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
【溫馨提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十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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