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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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伙計獲刑六個月
2006年5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曹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李滄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某租賃費人民幣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則額外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00元。
調解書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某向李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滄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執行,并向曹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滄法院先后對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某某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
2006年11月29日,李滄法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證明,證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膠州市蘭州西路東苑綠世界小區13號樓一單元401戶的房產,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該房產的房產證。
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與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簽訂贈與合同,將該房產無償贈與曹某,并到膠州市公證處對該贈與合同予以公證。后曹某某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給曹某。2010年,曹某將該房產以人民幣2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因被執行人曹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滄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曹某某移送公安偵查。
2017年7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向李滄法院提起公訴。開庭前,曹某某付清判決書中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
經審判,2017年11月20日李滄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來源:人民網微信、廣州日報、長沙晚報、半島都市報、齊魯晚報、浙江法院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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