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出現交通事故并提供法律途徑獲得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
二、在主張工傷賠償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能在以下方面承擔相關費用:
1、5-6級傷殘的傷殘津貼
如果員工被認定為5級或者6級傷殘,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須承擔傷殘津貼。每月的傷殘津貼的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5-10級傷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按以下方式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17年云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126元):
五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3個月
六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9個月
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2個月
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3、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但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用人單位不再支付護理費。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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