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某(女)與李某(男)于2007年9月29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小某。2011年10月份,李某一家所在片區被納入拆遷范圍,其與政府簽訂《騰退安置協議書》,李某一家以定向安置的方式獲得兩套安置房。2014年4月4日,李某與趙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將上述兩套安置房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趙某。由于李某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涉案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法院審理時,王某和李小某作為案件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王某和李小某主張李某與趙某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為了擔保雙方之間的借貸合同的履行,并非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4日(與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同一日),李某向趙某借款50萬元,其中包括利息5萬元,可由李某向趙某出具的借條證明。法院認為,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然而,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涉案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主張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缺少事實與法律依據。
簡評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是為擔保借貸合同的履行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到底是“無效”,還是壓根“不成立”。合同的未成立與合同的無效是訂立合同時可能出現的兩種結果。一般認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欠缺合同成立要件的,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合同法律關系。而合同的無效是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但該法律關系因缺少生效要件或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能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發生效力。在民間借貸領域,為擔保借貸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法不能成立。此時,由于當事人雙方根本不存在訂約的意思,應該認為二者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而不是該房屋買賣無效。
作者 正義小律
張三與李四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三將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讓給李四,并進行網簽備案登記。 次日,張三與李四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張三向李四借款50萬元,李四將50萬元支付給張三。張三向李...
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
▌裁判要旨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系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構成通謀虛偽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本身作為偽裝行為無效,而借款擔保作為隱藏行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肯定其在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案情簡介一、2010年...
一什么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且不以拆借業務為常業的,應作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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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如何認定在民間借貸中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被認定為后讓于擔保,并且在權利的性質、價值、功能以及歸屬定位等方面與讓與擔保并無本質區別。二、民間借貸中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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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的公布對于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也必將對民事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釋義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條文】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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