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94)標準格式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簽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的__________號船舶(船旗國: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號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的代表____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__________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并將它們送到_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 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二條 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準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第三條 救助方有義務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長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時,救助方應接受此種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第四條 在救助作業過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長均有義務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條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外,救助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救助標的進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救助報酬。 第六條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其他財產、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第七條 確定救助報酬,應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 (九)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 救助報酬金額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八條 由于救助方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為必需或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應當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第九條 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所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救助方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組成的仲裁庭認為適當,并且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可以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的總數額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條所稱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實際使用的救助設備、投入救助人員的合理費用。確定救助費用應當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各項因素。 在任何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全部特別補償,只有超過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方可支付,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第十條 為了保全救助方應得的救助報酬,在救助作業結束后,被救助方應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個銀行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滿意的擔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傭人、代理人應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所有人對其應承擔的救助報酬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后最初抵達的港口或地點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認為被救助方將要違反或企圖違反本款規定,有權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上述擔保金額應包括利息和進行仲裁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在內。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根據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滿意的擔保。 第十二條 如果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長沒有明確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務,本合同的規定應適用于這種服務。 第十三條 本合同是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簽訂的,各所有人應各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救助報酬金額應由獲救船舶和其他獲救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及/或特別補償,根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間以及簽訂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間根據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有權根據救助方的請求,在合理條件下,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根據仲裁庭上述裁決先行支付的金額,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應作相應扣減。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本合同和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稱、地址、傳真號、電傳號和郵政編碼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仲裁委員會和對方。否則,一切按該地址郵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該號碼傳送的傳真和電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為已經過合理的時間即視為已經送達。 簽字: 代表救助方: 代表被救助方: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裁判要點1.《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但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可以另行約定。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時,則該合...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海難救助的規定如下所示: 1、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難救助達成協議,救...
1.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難救助達成協議,救助合同成立。 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一方當事人起訴或者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受理爭議的法...
根據救助合同約定的不同,報酬支付有兩種原則:一種是約定以救助人所使用的人力和設備及時間計算救助報酬的雇傭救助合同,即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應依救助合同的約定支付救助報酬;另一種是的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是海上救助中應用最為普遍的形式,...
一、什么是海難求助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費的全部或部分,由外來力量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而不論這種行為發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難救助的法律性質 海難救助的法律性質,在于如何認識救助人所實施的海難救助行為的...
運輸過程中第三人致旅客傷亡而承運人又盡了救助義務的旅客(受害人)要求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時有發生。對此種情況,承運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一...
海難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項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紀的《羅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報酬的類似規定。確立海難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勵人們對遇險的船舶及其財產進行救助。 海難救助最初始于純救助,以后發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種合同格式中,最為典型、應用...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從廣義上講,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對遇險的船舶、貨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構成海難救助,但是,由于對人的救助是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在不嚴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義務,救助人命不產生救助報酬請求權,只...
律師回答: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難救助費用,指救助一方對遇難船舶、貨物或者人的生命進行營救后,根據救助事實,請求被救助一方給付一定的報酬。 海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