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胡某按照法律規定及甲公司的規定在次年順延期限內提出年休假的申請,已獲其所在部門和總裁辦公室審批同意,并與公司副總裁溝通。公司副總裁遲至胡某提交申請后的第八天且胡某已處于休假期間的情況下才明確審批不同意,并未通知胡某返崗上班。后甲公司以胡某存在擅自離崗曠工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分歧】
關于本案中甲公司能否以胡某存在擅自離崗曠工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提出休假申請后,在甲公司未最終審批同意的情況下開始休假,屬于擅自離崗曠工的行為,甲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按照法律及甲公司的規定提出休假申請,且已按照流程進行審批,甲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且滯后審批的結果未告知胡某,導致胡某未返崗上班,甲公司無權以胡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胡某按照法律的規定及甲公司的規定在次年順延期限內提出年休假的申請,屬于胡某的法定權利,甲公司對此不予準許,并無充分合理的理由。
其次,胡某在休假期間開始前已依公司規定提前發起申請流程,且已獲其所在部門和總裁辦公室審批同意,并有與公司副總裁溝通。公司副總裁遲至胡某提交申請后的第八天且胡某已處于休假期間的情況下才明確審批不同意,其滯后審批且未將審批結果告知胡某,亦未通知胡某返崗上班。于此情形下,甲公司主張胡某存在擅自離崗曠工的行為,理據不足。
綜上所述,甲公司以胡某曠工為由單方辭退胡某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胡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彭玲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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