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勞人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3939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陜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星,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南三環東段6號。法定代表人:于順德,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科,男,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松濤,男,該公司員工。再審申請人田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層氣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7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田某某申請再審稱,本案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再審。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系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僅需交納10元訴訟費。一、二審分別收取19400元訴訟費,違反法律規定。(二)原審已查明田某某與煤層氣公司系事實勞動關系,2019年煤層氣公司提起破產清算未將田某某列入職工名單,依法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而非經濟補償金。(三)原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中止,于法無據。煤層氣公司未為田某某依法繳納社保,2018年田某某生病住院未能取得醫保報銷的損失,依法應當獲得支持。(四)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8月后田某某未再向煤層氣公司提供勞動錯誤。《煤炭洗選加工投資協議》及煤層氣公司規劃發展部部長蔣某出具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田某某被派遣至煤層氣公司郟禹分公司,在當地煤炭洗選加工項目擔任管理人員。2.不存在所謂的“長期兩不找”的事實,現行法律也沒有“長期兩不找”的說法和法律依據。從2015年8月返回公司總部后,田某某一直與煤層氣公司溝通自己工作的事宜。3.關于確定田某某的工資標準的事實認定有誤。田某某在原單位永貴公司工作時,2012年至2013年度,年薪328180元,月薪平均為27348元。現在因為煤層氣公司的原因,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審法院依據煤層氣公司單方提供的工資標準來計算田某某的工資,屬事實認定錯誤,最低應以2013年河南省煤炭從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煤層氣公司辯稱,(一)原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2014年8月后,田某某未提供勞動,擅自離崗。田某某提供的證據中,僅有蔣某的證言,煤層氣公司數次聯系原規劃部長蔣某,蔣某對此也明確予以否認。2.煤層氣公司沒有派遣田某某去做煤炭洗選業務。既沒有派遣的手續,也沒有煤層氣做該項業務的任何證明,即使田某某在洗煤廠上班也只是其私人行為,與煤層氣公司無關。煤層氣公司沒有進行相應的洗選、深加工方面的業務。3.田某某在煤層氣公司工作應享受同工同酬的薪資待遇,若嚴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只應享受科員級別待遇。田某某以過往收益、預期的收益、或煤炭整體待遇要求工資待遇并無法律依據。(二)煤層氣公司提出以下幾點敬請法院酌情考慮。1.因田某某個人原因,拒不辦理工作調動手續,且由其補辦的調動手續中顯示其工資已由原單位發放并繳納,與煤層氣公司產生訴訟糾紛時又提供的原單位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貴公司)證明,自相矛盾。2.田某某無組織、無紀律是一慣行為。離開永貴公司不辭而別,離開煤層氣公司不辭而別,煤層氣公司下屬煤礦河南永安礦礦長張世標、總工程師榮中亞貪腐刑事案件時,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曾要求其配合調查。2014年開始,煤層氣公司一度陷入嚴重的生產經營困境,與田某某期望的薪酬待遇相差巨大,也是導致其不辭而別的原因。人力資源部門之所以沒直接將其開除,只因國有企業固有慣例等種種原因,不想激化矛盾(永貴公司也沒對其進行開除處理)。3.煤層氣公司曾安排專人先后與其進行十數次磋商,甚至愿意為其提供項目經理等高收入崗位并補償十余萬元,但其拒不協商。4.煤層氣公司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已作出最大可能的讓步。比如,對田某某在永貴公司是否發放工資,多年在外工作等問題并未深究;田某某在煤層氣公司并未任命任何職務,仍同意按照正科級別計算工資、補償金;尊重田某某本人意見,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補償金。實在不愿意與職工鬧到不可挽回的僵局。(三)田某某的再審申請理由中,無新的事實和證據,沒有再審法定原因,其提起再審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田某某的再審申請。本院經審查認為,田某某與煤層氣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均認可自2013年5月起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且田某某提供勞動至2014年7月。田某某稱2014年8月后煤層氣公司委派其到煤層氣公司郟禹分公司協助開展選煤加工業務至2015年7月份,但其提供的蔣某出具的證明系證人證言,蔣某未出庭作證,真實性無法核實,《煤炭洗選加工投資協議》并無煤層氣公司委派其履行該合同的內容,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受煤氣層公司派遣至煤層氣公司郟禹分公司工作的事實。勞動者提供勞動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為田某某未舉證證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勞動,從而認定其提供勞動至2014年7月,后雙方形成“長期兩不找”的事實,自2014年8月起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并無不當。由于此后雙方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田某某申請再審認為2019年煤層氣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及煤層氣公司應賠償其2018年生病住院未能取得醫保報銷的損失,缺乏依據。關于田某某申請再審工資標準問題。田某某認為應按照原工作單位永貴公司的月薪27348元或者2013年河南省煤炭從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和相關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依據煤層氣公司提供的工資標準計算田某某的工資,并無不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故訴訟費計算問題不屬于再審事由,田某某如認為原審判決對計算的訴訟費金額有異議可依據上述規定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復核。綜上,田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田某某的再審申請。審判長 王富博審判員 李敬陽審判員 吳凱敏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書記員 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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