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前眾多HR和法務朋友們頻頻來電咨詢視同工齡認定的相關問題,可見,工齡(含視同工齡)是企業勞動用工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基石,也是職工養老金及失業保險金核算、醫療期期限確認、勞動合同解除保護等多個領域不可替代的關鍵指標。
因視同工齡相關政策零碎、時間跨度較長且時代性明顯,此次,筆者簡要將北京有關視同工齡認定的常用政策進行了梳理,以便小伙伴們日常使用。對于一般的企業而言,視同工齡屬特定時期產物,現如今只可膜拜切勿模仿。
一、工齡概念
(一)何為工齡?工齡一般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一定程度上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二)何為視同工齡?視同工齡年限是指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國家政策規定認可的連續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其他情形。
以北京為例,一般企業自1992年10月起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養老保險),意味著1992年10月作為視同工齡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分界點,1992年10月前的計入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后的計入實際繳費年限。
然而企業參保時間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業統籌企業參保時間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后,具體詳見《原北京市行業統籌單位實行個人繳費年月和建立個人賬戶年月時間表》:
二、工齡認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由各級勞動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職工,通常被稱之為“固定工”,此類人員一般不得辭退,一分即定終身,俗稱吃大鍋飯。為打破鐵飯碗,真正實行各盡其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1986年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俗稱勞動合同制工人或集體合同制工人。雖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職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福利等待遇,但在視同工齡認定時還是有所區別的。
三個誤區:
1、1992年10月1日前無養老保險、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謂的“臨時工勞動保險”和“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早已實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類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就能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說法是錯誤的。通俗的講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后,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政策來源:依據《關于國營企業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224號)和《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640號)等規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從招收后發工資之月起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不能補繳的觀點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可到社保登記地養老保險科申請歷年養老保險補繳。
常遇類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體等類型職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類合同制工人,無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即可認定招工當月(入廠工作)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應在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后,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提供勞動期間)的視同工齡。所謂無保險無工齡。
(二)臨時工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匯,一個在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很長一段時間內卻大量存在于各個行業。“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后,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相比“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著較大區別。
三個誤區:
1、1992年10月1日前的臨時工工齡都不會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觀點是錯誤的。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臨時工作的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是可以被認定為視同工齡。政策來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社失發[2000]245號)規定: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臨時工作,申請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的,用人單位必須持批準使用臨時工的證明、當時繳納臨時工管理費的證明和職工檔案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后,到其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沒有當時的批準證明和繳納臨時工管理費證明以及檔案記載不全的,不予補辦。
2、1992年10月1日前的臨時工都是不需要繳納勞動保險就能認定視同工齡的觀點是錯誤的。臨時工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每個時期對臨時工認定的方法是不同的,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臨時工作的,該段工齡需認定而不需要繳費。但1989年1月1日后招用的臨時工,需要繳納勞動保險方可認定視同工齡。政策來源:《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字[1988]550號):臨時工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 其繳費年限可以與當合同制工人時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本暫行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即1989年1月1日后被招為長期工的各類臨時工人員,其臨時工期間應繳納臨時工養老保險費,有繳費記錄方可認定為視同工齡。
3、1989年1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臨時工勞動保險不能補繳的觀點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可到社保開辦地養老保險科申請補繳該期間的養老保險。
常遇類型:
1、1979年4月27日前的臨時工工齡,需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和原企業認定結論綜合評判。
2、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臨時工作,可依據符合法定標準的《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進行視同工齡認定。
3、1989年1月1日后臨時工工齡需在繳納勞動保險后方可認定視同工齡。
4、1986年10月1日后被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招用前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應自本單位臨時工用工之月開始繳納勞動保險,即臨時工勞動保險+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
(三)學習期間工齡
學習不是工作,因此學習期間,一般不能計算工齡。但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為了適應培養人才的需要,國家曾在不同時期作過脫產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齡的規定。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72號文件執行。由于工作需要經單位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含兵團戰士、插隊、插場知青),其在校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齡。政策來源:教計字[1980]279號、勞人險函[1986]4號
注 意:
(1)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是所有的上學都會計算工齡,本條規定的計算視同工齡的前提是“先工作再上學”,工作包括插隊、招工等;如果是高中畢業直接考入大學的,則無法認定學習期間視同工齡。
(2)不是1978年以后上學的都不能認定學習期間視同工齡,如高等院校登記表體現的是1979年入學,但屬于1978屆學籍的,依然可以認定視同工齡,原因很簡單,那批學生入學時間因國家等原因而錯后。
(3)工作后考學的,職工檔案中往往會有企業推薦職工入學的相關材料。
3、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政策來源:教計字[1980]279號、勞險字[1981]4號、勞人險函[1986]4號
4、高等學校的畢業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單位報到后被選送出國的,本人在國外高等學校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工齡從分配工作開始領工資的時間計算。政策來源:教計字[1978]036號、勞薪字[1978]3號)
(四)軍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在他們轉業、復員、退伍后又參加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時間以(縣)市革命委員會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日期為準;退伍時間以批準退出現役時間為準。政策來源: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260號<復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注意:
1、退伍登記表中如果參軍時間與應征入伍審批表時間不同的,往往入伍時間以入伍審批表確認的時間為準。
2、依法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復員、轉業后參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其軍齡連同分配時間(一年以內含一年)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例如:李某1998年1月退伍,1998年8月才分配工作,則1998年2—8月可以認定為視同工齡。
(五)辭職及辭退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規定:職工經企業批準辦理辭職手續(須在檔案中有原始手續)的,根據《關于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后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京勞險字[1995]20號)的規定,辭職前、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政策來源:人調發[1990]19號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政策來源:勞辦發[1995]104號、勞人薪[1987]31號
總之,對于職工而言,無論在以前還是在現在,無論在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的,辭職前的工齡均予以認定。
(六)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的,根據《關于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復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的規定,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機關事業:處置方式同上。
總之,對于職工而言,無論在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受到自動離職處理的,處理之前的工齡均不予認定。
(七)除名
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規定: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業除名的,其連續工齡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我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10月1日)后,職工受到除名處理的,根據《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規定第三點“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除名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再次參加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政策來源:勞辦發[1994]376號
機關事業:職工被機關、事業單位除名的,根據《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京人發[1997]54號)的規定,除名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總之,對于企業職工而言,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企業作出除名處理的,處理前的工齡不予認定;對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而言,單位作出除名處理的,處理前的工齡予以認定。
(八)開除
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規定:職工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并被開除工職或受行政開除處分的,根據《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規定,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機關事業:《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總之,對于職工而言,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無論在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受到開除處理的,處理前的工齡均不予認定。
(九)勞動教養與強制勞動
強制勞動:1980年2月《國務院關于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規定:一九六一年以來,經黨中央、國務院先后批準,各地公安機關對輕微違法犯罪的人和流竄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的措施。這兩項措施,對于維護社會治安,強制教育改造違法犯罪分子,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強制勞動的對象和收容審查的對象同勞動教養的對象基本相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現在決定,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學徒工在學習期間……送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但是勞動教養前后的學習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政策來源:勞險便字[1982]34號。職工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均不計算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時,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總之,職工受到強制勞動或勞動教養的,教養期間均不計算工齡;解除教養后(含提前解除)回單位繼續工作的,教養前后的工齡合并計算;教養期間被開除公職的,處理前的工齡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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