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張三與乙簽訂借款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由甲公司蓋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簽字的《擔保書》,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另加兩年。同時甲公司還提供了蓋有甲公司印章的《股東擔保決議》。借款到期后,張三未能償還借款本息,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義務。乙公司以張三與甲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張三償還借款及利息,要求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主張《股東會擔保決議》系偽造,其中的決議事項并未經過甲公司股東會的同意,甲公司也未就此事召開過股東大會,其提供的《股東會擔保決議》,因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系無效決議,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向乙公司為張三提供擔保時使用的公司印章真實,亦有其法定代表人李四真實簽名。乙公司在接受擔保人擔保行為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已經完成,其有理由相信作為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人代表行為的真實性,因此擔保書有效,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等人員損害公司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該條款僅屬于對公司內部的約束,而不能以此來約束公司外部的交易相對人,也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債權人乙公司基于對擔保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甲公司印章真實性的信賴,基于擔保人提供的《股東會擔保決議》蓋有擔保人甲公司印章的事實,有理由相信《擔保書》與《股東擔保決議》為真實的。因此乙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構成善意。因此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時,若擔保債權人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該提供擔保行為對擔保債權人來說應當有效。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無論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均需履行決議程序。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公司未經決議擔保的情況《公司法》第16條是有效的強制性規范嗎? 公司未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相關決議是否導致擔...
A公司向B公司出借了200萬,B公司找了第三方公司作為自己的連帶保證人,三方簽署了連帶保證協議。擔保人公司經營狀況很好、固定資產千萬,A公司認為即使B公司還不上錢,擔保人公司也肯定能還錢,便依約出借。 6...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被擔保的股東或者...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屬于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定,其并未規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應當不受其內部程序性規...
通常來說,個人對外擔保擔保人簽個字就行了,而公司對外擔保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簽個字蓋個公章則不一定有效,因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有權代表公司對外實施擔保行為。 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
來源微信公號法釋(ID:yeoman1975),作者筆名:野莽蒼狂裁判要旨: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程序為他人提供擔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應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員等行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以公...
來源/給忙碌者的法律必修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公司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法院傾向于判定該擔保合同有效。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
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現就該司法解釋中有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擔保的相關內容進行重點解讀,并提出工作建議。 ...
裁判要旨案例索引案情簡介爭議焦點 作為上市公司的賢成礦業未經股東會決議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延伸閱讀 類似案例在最高院不同的合議庭所做的判決中意見基本趨同。上述案例在最高院作出判決后,賢成礦業曾申請再審,但最終被最高院予...
【裁判要旨】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