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條),是指以貪利、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惫室馄茐奈淦餮b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采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采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采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于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于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于:(1)本罪屬于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于軍事設施,而后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于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于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于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斗能力。其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系的軍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后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于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于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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