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刑法第370條第2款),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guī)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guī)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guī)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zhàn),保衛(wèi)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guī)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qū)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guī)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yè)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qū)別在于:(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后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必要;而后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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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作戰(zhàn)任務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戰(zhàn)斗、戰(zhàn)役失利,我軍損失慘重的,等等。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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