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報:仲裁的司法審查在理論上包括撤銷仲裁裁決以及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各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對外國仲裁裁決的監督,法院地國不能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只能是承認與執行或者拒絕承認與執行。在啟動司法審查的主體上,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然能夠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理論與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強調仲裁機構獨立性與仲裁裁決終局性的前提下,權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保護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其實也能生動地反映司法與仲裁之間關系的變化狀況。
案例:2002年11月14日,某化纖公司與某投資公司達成協議,化纖公司確認承擔某化纖聯合總公司欠投資公司的300萬美元債務,并約定該借款糾紛提請仲裁解決。2002年11月15日,投資公司就上述欠款糾紛向我國某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化纖公司與投資公司分別達成兩份協議書,主要內容為:(1)化纖公司對投資公司在仲裁時提出的300萬美元債務及提交的證據不持異議;(2)化纖公司以其所有的房產作價133萬美元抵償欠投資公司的等額債務;(3)投資公司不接受化纖公司已持有的某線業有限公司的股權抵償債務。之后,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確認化纖公司與投資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達成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化纖公司應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向投資公司清償300萬美元債務并支付仲裁費用。此后,投資公司以化纖公司未履行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3年3月3日,化纖公司又與投資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化纖公司同意除按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的協議書履行外,還同意將持有的某線業有限公司的33.7%的股權交由投資公司處置。
2004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在執行**高新公司(即該案的申請人)與化纖公司信用證糾紛一案時,化纖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一份說明,稱其已無財產可供處理。于是**高新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上述仲裁裁決的申請,其理由如下:一、化纖公司確認承擔某化纖聯合總公司欠投資公司的300萬美元債務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無效民事行為。2002年10月10日,**高新公司起訴化纖公司,要求化纖公司支付代開信用證款贖單款、開證費等合計867791.55美元。2002年11月14日,化纖公司即與投資公司達成協議,確認承擔前述債務。化纖公司的出資者是我國某市政府,而投資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也是該市政府,因此,化纖公司與投資公司的上述行為顯系惡意串通的結果,其目的是轉移化纖公司的財產,損害包括**高新公司在內的化纖公司的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二、化纖公司在確認承擔某化纖聯合總公司欠投資公司的300萬美元債務后,以兩份以物抵債協議書和一份執行和解協議將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抵償給投資公司,使自己徹底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致使其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完全無法受償,這一行為既屬于惡意串通損害案外人利益的行為,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屬于無效行為。三、上述仲裁裁決確認了投資公司和化纖公司達成的兩份無效協議合法有效,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予撤銷。綜上所述,**高新公司請求撤銷本案所涉仲裁裁決。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難免會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決,這個時候能采取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1我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一審程序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納入了適用特別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對具體制度的設計中卻未遵循特別程序的規則進行立法,例如由合議庭而非獨任庭進行審查...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