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事人情況:
申請人(原仲裁被申請人)**江鴻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民航路5號中汽賓館8樓。
被申請人(原仲裁申請人)福建省**總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臺江區中平路151號。
被申請人(原仲裁被申請人)美國**海運有限公司(TRANSMARINEINC)。住所地,375SYIVAN,3RD/FLOORENGLEWOODCLOFFS,NJ07032,U.S.A.。
二、案情:
申請人**江鴻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銷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2003)海仲裁字第002號裁決的申請,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受理。
申請人的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對仲裁委員會關于“閔-峰”輪租金案的整個裁決過程毫不知情。申請人在仲裁案中為第二被申請人,在該案整個仲裁裁決過程中,申請人從未收到任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文件。申請人直到黑龍江省延壽縣人民法院執行庭攜帶執行通知書和(2003)海仲裁字第002號裁決書,執行申請人的財產時方知申請人涉及所謂的“閔-峰”輪租金仲裁一案。在整個仲裁過程中,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請人未能陳述意見。第二、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庭依據仲裁申請人福建省**總公司(以下簡稱:**輪船公司)與仲裁第一被申請人美國**海運有限公司(TRANSMARTNETNC)(以下簡稱:****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公司簽定的“還款協議”,經簡易程序的書面審理認定第二被申請人即本案申請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實際上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輪船公司、****公司從未簽定過還款協議,該“協議”上的本案申請人的印章是虛假的,與真實印章不相吻合。據此申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輪船公司向本院寄交了書面異議書。被申請人稱,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完全符合仲裁程序,適用法律得當。被申請人還提出其持有**公司正本的“還款協議”,能夠證明**公司與****公司負有連帶付款責任。**公司所述與事實完全不符。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請求,維持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公司在本院審查期間內未提出異議。
仲裁委員會針對該案的仲裁程序和文件送達向本院作了以下說明:仲裁委員會于2002年11月29日受理了“閔-峰”輪租金糾紛案,并根據仲裁規則將仲裁通知等文件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申請人**公司進行送達,因“遷移新址不明”被郵政部門退回。仲裁委員會秘書處遂致函**輪船公司請其核查**公司的地址,但**輪船公司未提供。仲裁委員會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八十一條:“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送的任何書面通訊,如經當面遞交收訊人或投遞至收迅人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或者經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而以掛號信或能提供作過投遞企圖的記錄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收訊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應視為已經送達?!钡囊幎ǎ斜本┦型ㄉ搪蓭熓聞账?煌律師向**公司再次送達仲裁通知及附件材料。此后該案所有仲裁文件(包括裁決書)均通過宋*煌律師以平信方式向**公司寄送。由于各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根據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對該案進行了書面審理并作出裁決,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對**公司提出的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和進行仲裁程序通知的問題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與法院訴訟存在本質的差異,仲裁的管轄與仲裁程序的進行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不具備訴訟中司法強制的性質。這就決定了仲裁程序的操作與法院訴訟程序在很多方面不同。對于文書的送達,在訴訟法中對于被告地址不明或拒絕接受的情況規定了公告和留置送達,而仲裁就不適用。在處理被申請人地址不明(包括地址搬遷)的送達問題上,我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本著與國際接軌的原則,完全參照聯合國《仲裁示范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第八十一條,即委托送達仲裁文件的送達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為國內外法院廣泛認可。仲裁委員會認為該案的送達合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1)當事人申請 仲裁裁決作出后,仲裁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是被申請...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明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睹袷略V訟法》第260條第l款的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