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間;(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2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不同于租賃期和所有權,居住權是增加規定的一項新型用益物權。其與夫妻之間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這些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享有的居住權不一樣。
居住權的特點:
1、居住權人與所有權可以是不同的主體。居住權可以抗辯所有權。
2、設立居住權應當簽訂合同。
3、設立居住權必須進行登記,否則無效。
4、居住權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也可以附有條件。
5、居住權僅保障居住權人居住的權力,不得繼承、轉讓。
6、居住權最長止于居住權人死亡。
3居住權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
首先,對房屋購買的影響,購買二手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如果購買的房屋在不動產中心登記了居住權,則新的房屋所有權人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新房東購買的房子則無法使用,如果這種居住權是終生的,則只有居住權人死亡,新房主才能住進房屋。
其二,居住權在婚姻財產約定方面應用。男女結婚時,一方可能讓另一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以前面對這個問題,往往引起很多矛盾。如今有了居住權,就有了新的解決方案,比如給另一方登記居住權,可以登記為至離婚時止,或者終生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不讓出所有權。
其三,居住權在公租房方面的應用。未來可能會通過“居住權”加以確認。目前公租房所有權一般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戶只是租賃關系,基本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確“居住權”,無疑這些中低收入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四,居住權在養老方面的應用。老年人往往面臨著看病貴的問題,雖然有房產,但因為無法變現,造成生活質量下降。以后,老年人完全可以將房屋出賣或者抵押,但在出賣和抵押的時候設立居住權,即保障了現金養老,也實現了居住的權力。也可以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一權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
其五,居住權對房產交易的影響。因為居住權可以抗辯所有權,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占有、使用的權力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即便房屋能夠過戶,但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權人的權益。作為購房者,如果房子是用來住的,一般也不會考慮此類設有居住權的房子。
最后,提醒大家,要主動關心照顧老年人,一旦老年人將自己的房屋給保姆或者其他人設立居住權,即便子女繼承了房屋,也無權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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