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23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廖明方。
委托代理人:夏德臣。
委托代理人:王增蘭。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家祥。
委托代理人:楊家勝。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寬甸滿族自治縣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寬甸鎮南關17組。
法定代表人:郭桂蘭,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廖明方因與被申請人劉家祥、寬甸滿族自治縣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大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遼民一終字第3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廖明方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廖明方是涉案工程的施工者以及宏大公司用春天購物中心(現為天都商廈)二層C區39號—46號8間套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抵頂350萬元工程款的事實。(二)廖明方用工程款購買的房屋合法?!朵N售房合同書》已經實際履行,廖明方付清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并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的規定,廖明方享有雙重法律保護。至于入戶時間之所以在合同中不能約定,是因為用于抵頂工程款的是連體間門市房,該房只能整體同時出租,但出租日期不能確定。(三)房屋所有權未登記是因為辦證機關不給辦理所致。2004年寬甸縣房產交易所公告,房產證辦理暫時凍結。至于二審判決所指廖明方自2003年后未收到任何租金,2004年宏大公司將涉案房屋整體出租給案外人劉宏偉,但劉宏偉一直不給租金。(四)原判決所依據的錄音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廖明方不知道何人打來電話及目的,對陌生人電話有防范心理,錄音內容不是廖明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是客觀事實,且錄音證據系非法取得,不應采信。(五)收款收據所載明的價款與合同約定的房款相差100余萬元,是因收據中房款額依據的是涉案房屋使用面積,包括公攤面積和未涉案的房屋,故相差100余萬元,此款是抵頂涉案無關的房屋價款。對于二審判決所指統一印制購房合同與簡易合同問題,2001年期間寬甸房地產開發行業都用簡易合同辦理貸款,辦理房產證時再轉換統一印制的購房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同時交稅。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判決涉案房屋所有權屬于廖明方,駁回劉家祥執行涉案房屋。
劉家祥提交意見稱:廖明方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而且都是偽造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廖明方認為其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廖明方以農民工為幌,欺騙法院。宏達公司的涉案房屋是2002年2月4日竣工的,廖明方與宏達公司不可能在2001年5月13日簽訂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合同。廖明方對涉案房屋并不具有所有權,其提供的證據虛假且存在矛盾,不應采信。綜上,請求駁回廖明方的再審申請。
宏達公司提交意見稱:宏達公司對劉家祥不存在債務,劉家祥申請執行廖明方用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抵頂的涉案房屋于法無據。宏達公司已于2001年5月用房屋抵頂了廖明方的工程款,廖明方與宏達公司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合法。雖然廖明方沒有辦理產權證和備案登記,但不能說明涉案房屋不屬于廖明方。劉家祥所提交的廖明方的通話錄音不是廖明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請求保護廖明方的合法權益,對本案進行再審。
在本院組織的詢問中,廖明方明確表示其此次要求阻卻強制執行涉案房屋的依據是,其作為裝飾工程的承包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院認為,本案系廖明方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核心問題是廖明方是否擁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案房屋的法定事由。根據廖明方的再審申請及理由,本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廖明方是否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廖明方在申請再審中向本院提交了宏大公司與案外人遼寧室內裝飾工程聯合總公司丹東工程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簽訂的《協議書》(簽字為廖明方)、于2002年2月8日形成的《工程價值結算審定單》、于2002年2月8日形成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宏大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向廖明方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宏大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向廖明方出具的《專用收款收據》(載明“裝修款抵頂房款”),意在證明其為涉案房屋裝飾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宏大公司用涉案房屋抵頂欠付工程款。廖明方稱上述證據其在一、二審審理期間即持有,但當時認為沒有用就沒有提交。對此,本院認為,廖明方就上述證據逾期舉證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根據廖明方在一、二審中的訴訟主張,其在一審中起訴僅主張其購買了涉案房屋、房款全部付清且實際入住,據此要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而并未主張其為涉案房屋裝飾工程的承包人以及以房抵債的事實。在二審審理中,廖明方雖然提出涉案房屋系抵頂工程款而來,但卻未能提交任何證據。即便存在涉案房屋的裝飾工程,從上述相關證據看,承包人也是案外人遼寧室內裝飾工程聯合總公司丹東工程公司而并非廖明方,無從談及廖明方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因此,廖明方所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亦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有誤,不屬于再審中的新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第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支持。對于廖明方是否購買了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價款,對此,廖明方提交的其與宏大公司于2001年5月6日簽訂的《銷售房合同書》中載明房屋價款為2,547,000元,但其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收據卻寫明房款為1,088,500元。而在申請再審中,廖明方又提交了一份宏大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向其出具的《專用收款收據》,該份收據載明的價款為2,547,000元、并注明“裝修款抵頂房款”。對此,本院認為,廖明方提交的《銷售房合同書》系由宏大公司自行制作且未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該合同對于房屋的交付時間未約定,合同載明的價款與廖明方第一次提交的收款收據記載的款項相差100余萬元,而廖明方對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故一、二審法院未予采信并無不當。盡管在再審申請中廖明方自稱差價的原因是包括了公攤面積和案外房屋,但其申請再審時卻又提交一份新的、與《銷售房合同書》價款吻合的收據,對此,廖明方亦未對其在一、二審沒有提交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梢?,廖明方就其購買涉案房屋的陳述及解釋前后不一,所提交的證據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均難以令人采信,不能據此確認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價款,一、二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
關于涉案房屋是否已經實際交付給廖明方使用的問題。廖明方主張其委托宏大公司將涉案房屋對外出租,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租賃協議。雖然廖明方提供了備忘錄及租金票據,但該證據均由其與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宏大公司之間形成,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明顯不足。特別是在劉家祥于一審提交的、廖明方認可真實性的電話錄音(2014年8月1日)中,廖明方已承認其與宏大公司之間沒有租房合同、宏大公司也沒有給付其租金。雖然廖明方在再審申請中稱其基于對陌生人的來電有防范、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在該錄音中廖明方對于來電者的提問一一作了明確回答且通話時間較長,廖明方對此所作的解釋不能成立。據此,一、二審法院沒有確認廖明方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認定并無不當。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笨梢?,物權法明確規定了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只有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受讓人方能取得包括所有權在內的不動產物權。本案廖明方在原審訴訟中主張其從宏達公司處購買涉案房屋,其后又主張是以工程款抵償受讓的房屋,但事實是,涉案房屋并未登記在廖明方名下,而是一直登記在宏大公司名下。在不動產登記沒有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涉案物權變動并未完成,廖明方不能成為物權法所指的房屋所有權人,其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訴請,原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對于廖明方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物權期待權的問題,對此,本院認為,對于買受被執行不動產等需要登記財產的利害關系人而言,即使沒有取得物權,但如果其因為合同而對該財產享有的物權登記請求權等債權符合物權期待權保護條件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執行該不動產。至于物權期待權的保護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笨梢姡蚊鞣饺缬鑵s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則必須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但廖明方并無證據證實其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亦不能證明自己對涉案房屋實際占有和使用。對于其主張涉案房屋系抵頂工程款而取得,此主張與其在一、二審中的主張不相一致,且所主張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對于廖明方在再審申請中稱其對宏達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所以對涉案房屋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僅僅是在房屋變價款分配順位上的優先權利,即使其所稱的建設工程價款能夠成立,也并非是對物權期待權的優先權,依法不能阻卻執行。總之,廖明方并不符合阻卻執行措施的法定條件,一、二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
綜上,廖明方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廖明方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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