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借名買房”通常發生在熟人或者親人之間,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諸多風險,到底“借名買房”會涉及到哪些法律風險呢?又該怎么防范風險?
一般借名買房的原因第一、為規避法律政策,如:為規避國家房貸、稅收、登記等相關法規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
第三、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借名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占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生物權效力。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當事人基于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登記權利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借名買房雙方當事人面臨的風險(一)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1、如果借名購房后,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2、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出資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4、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資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滌除他項權利,才能獲得他項權利人的認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抵押權,勢必對出資人自身的權利造成影響。
(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1、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后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簽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資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3、如果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房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實際上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行。
另外,借名購房的情況下,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法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并不明確。但由于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糾紛,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不乏其人。
借名買房,房屋到底歸誰?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下稱“意見”),該意見共30條內容,俗稱金融審判30條,其中該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
“依法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范房地產市場的金融風險傳導。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波動對金融債權的影響,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范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沖擊。統一借名買房等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標準,引導房產交易回歸居住屬性。”
雖然,《意見》第18條并未明確該類合同效力,但從其所使用的“規避”“回歸”等詞語的感情色彩上判斷,從嚴監管的傾向明顯。事實上,法院內部已形成意見,對于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一律無效!
那么合同無效后,房子到底歸誰?
相信也是所有借名買房人共同關注的問題。首先,我們得了解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條款規定,合同無效后發生三種法律后果:
其一是返還取得的財產責任,比如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則一方返還購房款,另一方返還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還情形下的折價補償,比如建設工程違法分包合同中,實際施工人的履行行為己固化于建設工程中,無法予以返還,參照雙方約定的工程款予以結算。
其三是過錯損失賠償責任,該責任可能與上述兩種法律后果結合使用,也可能單獨適用。
由于借名買房涉及到2個法律關系,其一是出資人(借名人)與出名人(被借名人)之間的關于借名買房的內部協議(下稱“借名協議”);其二是被借名人(房屋買受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關系。因此,針對這兩個法律關系,我們逐一分析:
一、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如果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出資人支付給被借名人代為轉付的購房款,在合同無效后,只能由被借名人予以返還,雙方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被借名人取得房屋的產權,這在房價暴漲的年代,相信是無數被借名人夢想看到的結果。
因此,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真正的出資人將無法按照預先的設想,依法取得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產。在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房產將歸被借名人所有!!!
二、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
雖然在意見中并未明確表述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但是從某高院資深法官的講座明確表示借名購房中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均是無效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意味著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意味著出賣人需要返還被借名人的購房款,而被借名人應依法返還房屋。
因此,當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意味著房子既不是借名人的,也不是被借名人的,而是出賣人的,系爭房屋的產權可能將恢復到當初的初始狀態。
當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借名買房中涉及到的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但是,對于民事訴訟來說,“不告不理”是基本處理原則,若在沒有利害關系人主張被借名人與出賣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按照有效來處理,也就意味著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房屋的產權仍然歸被借名人所有!!!
綜上所述,可以明確的告訴你:
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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