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32號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作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發展計劃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經費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綜合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人事、勞動保障、統計、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 公民生育子女的,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出生人口。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ǘ┑谝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ㄈ┑谝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四)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ㄆ撸┓蚱揠p方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或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ň牛┦腥嗣裾J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滿二十八周歲的,申請再生育時間應當間隔三周年以上。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應當在符合再生育條件地區居住五年以上。 農村居民被用人單位聘用、在城鎮經商、辦企業或者在城鎮居住,滿三年的,適用城鎮居民再生育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收養子女不得違背有關收養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將子女遺棄的,不得申請再生育;將子女送養的,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追答:
2016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生育政策、獎勵扶助政策、社會撫養費征收政策以及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改革的相關具體規定。同時,對與上位法和現行政策重復或者不一致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刪除或者完善。主要內容有:
(一)調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是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現行《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修訂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二是調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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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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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產檢假規定如下:第七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