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修正)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年齡夠了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不需要經過街道辦事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九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對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征收標準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一、二胎政策: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一胎(即二胎)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修正)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農村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
遼寧省的產假是158天,難產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增加15天。遼寧省的陪產假是15天。產假應當在預產期之前15天開始休假。
該法規已被修訂,現行的是《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
1.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是什么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
杭州晚婚假取消了。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并于通過當天起施行。這意味著,浙江的二孩實施細則正式出臺了。原條例中,關于晚婚晚育應當給予獎勵照顧的內容被刪去。法定婚假就是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