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及最高院公告案例,對于公司盈利不分紅的情況,小股東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進行分析。
一、裁判要旨
公司利潤分配原則上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但是如果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已非公司自治能解決。因此,如果股東發現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濫用權利、轉移公司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股東有權向法院主張對公司利潤進行強制分配。
二、案情簡介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
2006年3月,李昕軍和張海龍二人設立太一熱力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李昕軍出資650萬元,占注冊資本65%;張海龍出資350萬元,占注冊資本35%。
2007年4月,張海龍將其在太一熱力公司的350萬元股權轉讓給居立門業公司。2007年5月,李昕軍將其在太一熱力公司的600萬元股權轉讓給太一工貿公司,50萬元股權轉讓給居立門業公司,此后,太一熱力公司的股權比例變更為:太一工貿公司持股60%,居立門業公司持股40%。
2009年10月,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政府與太一熱力公司簽訂資產收購合同,收購太一熱力公司資產,合同約定了收購金額及收購款支付時間等。
2010年9月,未經太一熱力公司股東會決策同意,李昕軍將收購款項中5600萬余元轉入李昕軍實際控制的興盛建安公司,由該公司長期占用。
居立門業以太一熱力公司和李昕軍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分配太一熱力公司利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太一熱力公司應當向居立門業公司進行盈余分配,如果到期不能履行,由李昕軍承擔賠償責任。
太一熱力公司、李昕軍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居立門業公司訴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關于應當進行盈余分配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太一熱力公司、李昕軍關于沒有股東會決議不能進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三、裁判要點
關于太一熱力公司是否應向居立門業公司進行盈余分配問題,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表述如下: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的稅后利潤時,有的股東希望將盈余留作公司經營以期待獲取更多收益,有的股東則希望及時分配利潤實現投資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余分配的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根本損害,因此,原則上這種沖突的解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是否進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當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體方案。
但是,當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此時若司法不加以適度干預則不能制止權利濫用,亦有違司法正義。雖目前有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法定救濟路徑,但不同的救濟路徑對股東的權利保護有實質區別,故需司法解釋對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進一步予以明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首先,太一熱力公司的全部資產被整體收購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一審法院委托司法審計的結論顯示,太一熱力公司清算凈收益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雙方有爭議的款項,太一熱力公司也有巨額的可分配利潤,具備公司進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條件;其次,李昕軍同為太一熱力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太一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另一股東居立門業公司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5600萬余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興盛建安公司賬戶,轉移公司利潤,給居立門業公司造成損失,屬于太一工貿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五條但書條款規定應進行強制盈余分配的實質要件。再次,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東盈余分配的救濟權利,并未規定需以采取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置程序,居立門業公司對不同的救濟路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一審判決關于太一熱力公司應當進行盈余分配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太一熱力公司、李昕軍關于沒有股東會決議不應進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四、實務總結
對于小股東入股后公司有盈利卻不分紅的情況,根據該公告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經驗:
小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分配利潤,但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1.公司已經取得利潤;2.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了損失。尤其第二點,是起訴必不可少的要求。
五、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十三條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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