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準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于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于4億元,可不低于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并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準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并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并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準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準后,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準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準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后,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后,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準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并公告,并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后,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準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后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后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后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后,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并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于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采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后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后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并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準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于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于4億元,可不低于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并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準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并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并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準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準后,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準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準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后,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后,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準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并公告,并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后,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準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后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后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后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后,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并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于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采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后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后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并規定股權登記日。
法律咨詢師:股票發行,一般就是公開向社會募集股本,發行股份,這種價格的高低受市場機制的影響極大,取決于公司的投資價值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超過了票面金額,被稱為溢價發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額多少,則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這種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體制,就是發揮市場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但是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
股票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和平價發行,但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高于票面金額,就是以同樣的股份可以籌集到比按......
1.時價發行
即不是以面額,而是以暢通流暢市場上的股票價格(即時價)為基礎確定發行價格。這種價格一般都是時價高于票面額,二者的差價稱溢價,溢價帶來的收益歸該股份公司所有。時價發行能使發行者以相對少的股份籌集到相對多的資本,從而減輕負擔,同時還可以不亂暢通流暢市場的股票時價,促進資金的公道配置。按時價發行,對投資者來說也未必吃虧,由于股票市場上行情變幻莫測,假如該公司將溢價收益用于改善經營,進步了公司和股東的收益,將使股票價格上漲;投資者若能把握時機,適時按時價賣出股票,收回的現款會遠高于購買金......
從各國股票發行市場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定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積訂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以及累積訂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累積訂單方式是美國證券市場經常采用的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銷團先與發行人商定一個定價區間,再通過市場促銷征集在每個價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數量后,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確定最終發行價格。固定價格方式是英國、日本、香港等證券市場通常采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銷商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的價格、然后根據此價格進行公開發售。累積訂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適用于國際籌資,一般是在進......
我國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經歷了行政定價向市場化定價演變的過程。最初采用固定價格方式,隨后又改為固定市盈率和控制市盈率的方式,2005年1月1日開始試行詢價制度。詢價制度本質上屬于累積訂單的股票定價方式。詢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向專業機構投資者初步詢價,征詢發行價格區間;第二階段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內向專業機構投資者征詢發行價格,最終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從各國和地區股票發行市場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定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積訂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以及累積訂單和固定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