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優點
一、設立程序比較簡單,公司內部結構設置靈活,在市場波動頻繁的情況下決策效率高,反應敏捷。
二、股東之間有信賴關系,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性公司,人合性強。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享有的權益也較多,大股東掌控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是正?,F象,小股東的權益并不必然會受到損害。
何為小股東?
一說到小股東,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在有限公司中占股比例僅有個位數的股東,確實,部分小股東表現為在公司中僅有百分之幾的持股比例。但,判斷一個股東是否屬于小股東的范疇,不能僅依據持股比例大小的絕對值標準,更要考慮公司中所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之間的相對值標準。比如一家公司中,股東A持股29%,股東B持股20%,盡管股權比例數值看起來并不“小”,但股東C持股51%,在資本多數決規則下,公司的控股股東,大股東是C,股東A、B屬于小股東。
小股東常見的風險
公司的經營發展離不開大小股東之間的相互配合,但小股東因為大股東把控公司管理,濫用權利而產生矛盾也常有發生。一般小股東在有限公司中的風險有:
01對公司情況不明
小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形成只知道一小部分,有的甚至對公司的情況“無從知曉”。當小股東與大股東存在嚴重分歧的情況下,大股東的意志往往會轉化為公司意志或股東會決議;而小股東則勢單力薄、“無能為力”,小股東甚至會因此被排擠在公司經營管理圈之外。
02退出機制不完善
小股東在有限公司的退出門檻較高,法定的適用條件嚴格。小股東退出方式主要有:
一、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踐中,股權轉讓往往因為轉讓價格難以認定、公司經營狀況不明等因素被擱置。
二、公司回購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實踐中,小股東往往對公司經營狀況不清楚,有些公司也往往能夠在大股東的控制下正常運營,小股東需舉證“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否則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條件。
0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實踐中,有限公司往往因為戰略制定不善或內部矛盾激化,使公司運營停止,并被工商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沒有及時清算。此時,若有公司債權人向全體股東追償,小股東很有可能會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風險防范建議
一、小股東可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情況及自身的談判能力,選擇一個或數個事項與大股東在章程中予以約定。比如,在表決權行使方面,爭取在章程中為一些重要事項設置較高的表決權通過比例。
二、小股東可以爭取在章程中明確具體退出情形,保證自己在約定情形下可以通過轉讓股權、請求公司回購股權及解散公司的方式退出公司。
三、小股東要運用股東知情權、參會權等,盡量多方面了解公司狀況,厘清股東之間的關系,以便更好地預估自己的股權價值。
四、小股東要清楚《公司法》保護小股東的規定,如公司擔保的限制;向濫用股東權利的控制股東索賠;瑕疵決議的撤銷權;臨時股東會召集權;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等。
結語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少的股東不一定處于弱勢,其股權少,可能是基于股東自己的投資決策的安排。若小股東在經營管理中處于弱勢,受到了排擠,自身權利受到了侵害,則應及時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收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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