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大股東濫用多數表決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不按照股權份額同比例減資的決議(大股東減資,小股東不減資),違反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直接侵害了小股東的實質性股東權益,當屬無效。
案情簡介
一、2000年12月26日,聯通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9516萬元,其中陳玉和出資585.48萬元,占股3%;劉林海出資195.16萬元,占股1%;六以方出資19516萬元,占股28%;寶昌公司出資975.8萬元,占股5%;通乾公司出資8721.76萬元,占股44.7%;昌榮公司出資2597.52萬元,占股13.3%。
二、2016年3月16日,聯通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公司注冊資本由19516萬元減至11516萬元,其中,張學斌減資588.24萬元,寶昌公司減資588.24萬元,通乾公司減資5257.68萬元,昌榮公司減資1565.84萬元。減資后公司股權結構為:陳玉和出資585.48萬元,占股5.08%;劉梅林出資195.16萬元,占股1.7%;六以方出資5464.48萬元,占股47.45%;張學斌出資387.56萬元,占股3.28%;寶昌公司出資387.56萬元,占股3.28%;通乾公司出資3464.08萬元,占股30.08%;昌榮公司出資1031.68萬元,占股8.95%。
三、2016年3月16日,聯通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公司注冊資本由從11516萬元減至6245.12萬元,其中,張學斌減資387.56萬元;寶昌公司減資387.56萬元;通乾公司減資3464.08萬元;昌榮公司減資1031.68萬元。減資后公司股權結構為:陳玉和出資585.48萬元,占股9.375%;劉梅林出資195.16萬元,占股3.125%;六以方出資5464.48萬元,占股87.5%。
四、聯通公司章程規定,減資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作出決議。前述兩次股東會,聯通公司均未通知陳玉和和劉林海,股東會議由除二人之外的占股96%的股東通過。隨后,聯通公司完成了減資公告和工商變更手續,各減資股東也從聯通公司獲得相應的減資款。
五、另外,聯通公司自2014年開始資產大幅度減少,業務發生萎縮,虧損嚴重,其中2015年虧損12174462.81元,2016年虧損1024309.47元。
六、此后,陳玉和以上述減資侵犯其股東權益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本案經江陰法院一審、無錫中院二審,均判定股東會決議無效。
裁判要點
第一,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多數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作出的不按照股權份額同比減資的決議無效。《公司法》關于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規定中,“減少注冊資本”僅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并不包括減資份額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由于減資存在同比減資和不同比減資兩種情況,不同比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分配情況,如果只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就可以作出不同比減資的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的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致決所形成的股權架構,故對于不同比減資,應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
第二,公司對部分股東進行減資,而對另一部分股東不進行減資的決議,會使減資的股東提前套現離場,未減資的股東則會持股比例增加,增大所承擔的風險。本案中,未減資的陳玉和股權比例從3%增加至9.375%,在聯通公司連續虧損的情況下,其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實質上增加了其作為股東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損害了其股東利益。
第三、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本案中,聯通公司召開股東會均未通知陳玉和參加,并且利用大股東的優勢地位,以多數決的形式通過了不同比減資的決議,直接剝奪了陳玉和作為小股東的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程序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陳玉和作為股東的實質利益。
實務經驗總結
需要提醒大股東的是,第一,召開股東會要做到程序合法,通知小股東來參會。公司是否減資、如何減資都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切身利益,屬于公司重大決策事項,大股東切不可把小股東排除在決議程序之外,否則必將導致小股東對公司決策程序、決策依據、決策內容等一無所知,這無疑直接剝奪了小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權利。
第二,股東會決議內容要合法,不得侵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同股同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資產收益權的基本原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公司的增資、分紅、減資均應當遵循上述原則進行,大股東若作出部分股東減資,部分股東不減資的“差異化減資”政策,而非未按股權份額同比例進行減資,無疑是違反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直接損害了小股東的財產權益,此種股東會決議也當屬無效。
對于小股東來講,第一,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當其發現大股東濫用多數表決權,實施差異化減資政策,提前跑路,致使自己處于極大的風險之時,需要及時拿出法律的武器,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力求使大股東黑掉的錢,再吐出來。
第二,事前防御要好過事后防御。小股東不可僅作公司的財務投資人,而不及時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需要及時行使股東知情權,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積極參與股東會董事會,監督大股東和董事高管的經營管理,以免別人都減資逃跑了,自己還不知道。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應確認無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的,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本案中,聯通公司未通知陳玉和參加股東會,而直接作出關于減資的股東會決議,從形式上看僅僅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從決議的內容看,聯通公司股東會作出的關于減資的決議已經違反法律,陳玉和可以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理由如下: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規定中“減少注冊資本”僅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并非涵括減資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由于減資存在同比減資和不同比減資兩種情況,不同比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分配情況,如果只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就可以作出不同比減資的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的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致決所形成的股權架構,故對于不同比減資,應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
二、聯通公司對部分股東進行減資,而未對陳玉和進行減資的情況下,不同比減資導致陳玉和持有的聯通公司股權從3%增加至9.375%,而從聯通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看,聯通公司的經營顯示為虧損狀態,故陳玉和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實質上增加了陳玉和作為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損害了陳玉和的股東利益。
三、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而聯通公司召開的四次股東會均未通知陳玉和參加,并且利用大股東的優勢地位,以多數決的形式通過了不同比減資的決議,直接剝奪了陳玉和作為小股東的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程序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陳玉和作為股東的實質利益。綜上,聯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來源:網絡
文|王曉華 王莉 涂官福,授權法務之家發布,轉載請注明來源(公眾號:橄欖法律評論)和作者。▌一、排除股東表決權的法律規定法律有關排除股東表決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條文:《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
關于保障公司小股東的權益,尤其是對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一直是公司法中熱議的問題之一,也是實踐中很難解決的問題。 企業的大量利潤被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掌控著,并且大股東往往利用擔任公司高管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變...
我國現行2018年修訂的《公司法》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歷次修訂過程中,對資本形成制度放松了管制,股東出資的靈活性提高,注冊資本與公司凈資產的分離程度加深,法定資本制下的公司減資制度與認繳制存在價值理念沖突。 ...
來源:廣州法院網 作者 : 潘鋒 楊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導讀:股東會決議成立與否應以會議的召集、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約定,以及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判斷依據,股東成員簽名是否完備不影響決議的成立。 案例索引: 一審...
1.注冊資本作為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基礎,亦是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注冊資本的不當減少將直接影響公司對外償債能力,危及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在股東認繳的出資期限屆滿前,作出減資決議而未依法通知債權人,免除...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對股東會相關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三種情形,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情形的股權回購則未作出規定。 01 案情簡介02 判決結果 03 法院觀點 本案經開庭審理,主要爭議焦點在...
作者:楊喆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聯系方式13062677069,轉載請在頁首注明原始來源、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侵權必究。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
講個故事 張王兩人為多年的好友。一晚,兩人在燒烤店就某項目秉燭夜聊,越聊越興奮,心潮澎湃之際,決定共同設立賺他一個億有限公司。為表達彼此的誠意,兩人發揚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精神,由張愛財持股50%,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惜命持股50...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大多人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今天就跟大家一塊扒一扒股權設置的那些事。 一、畸形股權...
文|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轉載請在顯著位置注明出處及作者,否則訴訟維權。《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兩種模式。但股東會召開前未通知個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