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決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四次修改。新《條例》較舊版有以下變化: 1、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條例》規定,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32號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
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農村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 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修正)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
1.計劃生育新政策2017有哪些規定 計劃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國十分重視的政策,近年來我國實行了二胎政策,政策推出后也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計劃生育新政策2017有什么變化呢?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對社會及有利也有弊,在看待這個問題上需要大家綜合...
1.什么情況下是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可以參考《新計生條例2016最新規定》: 伴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為與新法規定相適應,多地加快修訂本地區計生條例。目前,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或者比例向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
1.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對確有實際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地再生育一個子女,但無論什么情況都不準生育第三個子女。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