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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新計生條例2016最新規定》: 伴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
為與新法規定相適應,多地加快修訂本地區計生條例。目前,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等6省份新條例已出爐,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產假及陪產假則做了相應延長,其中,廣西的陪產假已增至25天之多。
此外,北京、山東、吉林、山西等地也醞釀出了各自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 未來,各地婚假、產假如何休?陪產假、護理假增加多少?何種情況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諸多問題,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進行了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訂的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的條款。
隨后多地也相繼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廣東省率先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取消晚婚假。
隨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這五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也相繼出爐,并都明確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個地區,早前,北京、上海兩市的衛計委也均明確表態稱,從今年起將取消晚婚假。
目前,這兩地正在醞釀新的計生條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其中“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條被刪除。
山東省也擬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過目前多數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尚未出爐,不少地區仍在按照現行計生條例落實晚婚假,例如,黑龍江、福建、重慶等地表態稱晚婚假依舊可休。
產假——延長30到60天不等 新計生法還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產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關注的焦點。
目前,廣東的新計生條例中已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也就是說,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產假。
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計生條例中也已明確延長產假30日。 在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省份中,安徽的產假延長天數最多,達到60天,其次是廣西,達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中明確,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為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如草案通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與此前的產假天數相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符合法律和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長產假60天”在網上征求意見。
陪產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廣西陪產假達25天 在已出臺或者正在醞釀新計生條例的地區中,男性的陪產假、護理假獎勵也都做出了相應調整。 例如,廣東的新計生條例中明確,將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廣西則將陪產假天數從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為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省份中陪產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確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外,還規定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北京方面,現行的計生條例中并沒有單獨明確配偶陪產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中也強調,除增加產假30天外,配偶也將享受陪產假15天。 此外,山東、吉林兩地也擬給予或增加男方護理假獎勵。
其中吉林省擬將男方的護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東省也擬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同時其修正案草案中還強調,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異多 新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針對再生育情況,各地也制定出了相應的政策方案,但差異較多。 例如,北京的草案送審稿中規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種情況,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廣西的新計生條例中對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確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過的,這三類情形經批準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廣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還包括,“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對再婚或生育殘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況進行規定外,還明確了另外兩種可再生育。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
1、全面二孩放開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為保持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會加快修訂本地條例。
2、合法生育三胎
據2016年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細化和明確,并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
六種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新條例提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確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情形,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一、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子女
新法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
新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三孩各地自己規定生三孩的條件
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提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新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三、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
再生育情形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準之后才能允許再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各地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將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增加了一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舉例來說,丈夫的戶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符合哪些條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A省和B省的規則不同。依據該夫妻的條件,在A省不允許生三孩,在B省卻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當事人原則”,有利于該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該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規定,合法生三孩。
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是指各省市地方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和按照《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具體細化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計劃生育規定》。
例如下面的歸定。 北京《關于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 【文章來源:京人口發[2004]12號 文章作者:北京市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作如下規定。
一、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范圍 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九種情況之一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認定標準 (一)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計生委、北京市衛生局合發的《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京計生委發[2002]4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二)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查驗夫妻雙方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
申請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兩個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項生育政策執行。 (三)《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指這對患不孕癥的夫妻結婚五年、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輔助手段又自然懷孕的。
這對夫妻,須出具指定醫療機構的不孕癥診斷證明和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 “依法收養”是指收養子女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有關規定,并持有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登記證。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四)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其子女數按再婚前夫妻雙方累積生育和收養子女現存活數計算,包括生育后送給他人收養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及其再婚證明。 (五)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從自治區及有陸地邊疆的省調入的少數民族職工; 2、夫妻雙方均系少數民族,壯族除外; 3、調入北京時只有一個子女,并持有調出地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因當地少數民族政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 4、第一個孩子已滿三周歲或女方年齡滿28周歲; 5、當事人戶口遷入北京后,一年內懷孕的,更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一年內未懷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六)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此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農村居民; 2.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個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養子女; 4.其他兄弟簽訂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5。
其他兄弟有下列情況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為“不孕癥”的; (2)夫妻一方患有嚴重影響下一代健康的遺傳性疾病不允許生育,且一方實行絕育手術的; (3)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確系嚴重智力障礙或生殖系統等嚴重殘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歲以上未婚的。 (七)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這對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均為農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戶; 3、負責贍養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為農村居民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生育的行為,同時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定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 5、被贍養的父母均為農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則不再照顧生育。
(八)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計生委和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京人口發[2004]9號)執行。 (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九項“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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