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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對確有實際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地再生育一個子女,但無論什么情況都不準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市(地)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申請生育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除執行第八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也可按計劃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十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戶口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我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定居,身邊無子女的。
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滿三十周歲,女方系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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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二、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刪去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內容為: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六、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刪去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保障、民政、教育、人事、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
山東在計劃生育上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是“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沒有其他的特殊政策。
你提供的信息太少,請直接參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原文: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聊陳2009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539元。你有可能要繳納最多5539元社會撫養費(以夫妻雙方各二分之一計算)后可為小孩辦理入戶。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的要咨詢當地計生主管部門。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三)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 發布日期:2000-04-06 18:10:11 (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按計劃生育人口,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農村經濟相結合、與幫助農民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同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人口增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資金、物質和技術投入,為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節制生育 第六條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懷孕并按計劃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對確有實際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地再生育一個子女,但無論什么情況都不準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市(地)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申請生育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除執行第八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也可按計劃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十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戶口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我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定居,身邊無子女的。
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滿三十周歲,女方系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發展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劃,并逐級落實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民主討論,將生育指標落實到人。
落實生育指標時,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應當優先安排。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超計劃安排生育。
第十五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結婚后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生育證。
符合第二章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生育證。 生育證核發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十七條 提倡優生優育。
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生指導,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持生育證中期妊娠后非醫學需要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者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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