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中,“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審理并決定賠償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也是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以來,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公開質證、巡回審理的國家賠償案。
本期圍繞“違法扣押財產的刑事賠償責任”問題
推送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裁判規則
1.刑事判決免于刑事處罰后,辦案機關仍違法扣押相關財產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本案要旨: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后,辦案機關繼續扣押當事人的相關財產就喪失了法律依據,對由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公開質證后,雙方當事人對返還財產及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協商達成協議的,可按該協議履行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2018.1.30
2.刑事案件終結后,辦案機關不予返還扣押財產,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楊素琴、王有申申請遼中縣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本案要旨:辦案機關在偵查階段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財產在案件被撤銷后一直未予返還的,屬國家賠償法中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辦案機關以收繳的財產已上繳稅務機關為由不予返還,理由不能成立,應賠償被扣押人的財產及利息損失。
案號:(2015)法委賠字第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典型案例》2016.1.7
3.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后,在案扣押財產未予返還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北京德盟寧安物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經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的,當事人被扣押的財產應予返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在無罪判決后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財產權,應依法對財產扣押期間產生的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賠償。
案號:(2013)順法賠字第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2014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司法觀點
1.刑事賠償中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主要表現
(1)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對案件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的財物,被告人家屬個人的合法收入、儲蓄、生產資料,被告人合法繼承的遺產及獎品、資金等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即屬于違法。如在偵辦貪污案件中,辦案機關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有關金融機構予以凍結。但在采取凍結措施時,把屬于當事人家屬每月應從銀行領取的工資也一同凍結,這顯然是采取措施的對象錯誤,是違法行為。(2)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仍繼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財產。(3)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財產后,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毀損的義務,而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造成損害。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吳高盛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4~85頁。)
2.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賠償方式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應按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第36條規定的賠償方式予以賠償。即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經審理屬于違法采取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第一,應當及時解除對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將財產返還給申請人,防止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如果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措施已經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壞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滅失的,應當根據滅失物的實際價值,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
此外,如果追繳的是金錢,解除凍結的是存款或者匯款的,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9~190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ǘ┮勒諏徟斜O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ǘ┙K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ㄈ┎扇∪”:驅彙⒈O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嗣穹ㄔ簺Q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星翱畹谌椫亮椧幎ㄇ樾沃?,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法信第8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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