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黃仲華訴稱: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
一、本案案由是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還是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以及當事人主體確認問題;二、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首先,關于本案案由及被告主體問題。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當事人在一審中請求撤銷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但其請求不涉及工傷賠償的實體處理,故本案案由屬合同糾紛項下的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本案雙方當事人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故廣漢市人民法院將本案按照一般民事訴訟處理,以業主劉三明為當事人,并無不妥,亦無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關于賠償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規范,上訴人黃仲華主張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的問題。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不屬于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導致的顯失公平。本案中上訴人黃仲華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被上訴人劉三明支付給上訴人的各項賠償費用合計
6927.92元(含醫療費),顯著低于上訴人應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般的合同關系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糾紛,而本案中,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雖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但本案的處理并非針對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黃仲華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
據此,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2011年7月16日判決:
一、撤銷廣漢市人民法院(2010)廣漢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上訴人黃仲華與被上訴人劉三明為業主的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簽訂的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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