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對合同訂立方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條對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為:“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由此可見,當事人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收時,合同就已經成立,也就是說倒補簽合同本身是有效合同。
但是倒補簽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卻存在較大的風險。由于合同簽訂前的履行過程,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法律責任界定不清,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后由于證據難以取得,解決起來又比較困難,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無法體現,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本期梳理了倒補簽合同的法律風險,并提出風險防控建議。
法律風險
1.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
在公司業務中,倒補簽合同通常發生在油品供應需求急,靠泊時間短的情況,遇到合同審批流程較長時,會發生未完成紙質書面合同審批訂立的情況下就開始履行實際業務。因為前期合同談判時間較短,通常無法對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進行審查,存在發生合同履行完畢后,發現合同因對方缺少相應資質的情況。如果是工程建設類合同,對方缺少資質會導致合同無效。
2.合同履行過程容易發生糾紛,違約舉證難度大。
倒補簽合同履行在前,未達成書面統一意見,由于語言表達和個體認知存在差異,會存在理解上的歧義,出現雙方各執一詞的情形。當合同雙方發生糾紛,當事人一方主張另一方在無書面合同情況下的實際履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則在舉證上具有難度。
管理風險
1.公司合同管理難度加大
倒補簽合同是違反公司合同管理相關規定的,同時倒補簽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與期限有關的規定可能產生邏輯錯亂,可能造成合同的交貨、驗收及付款時間和條件出現前后矛盾,不利于合同管理員及時跟進合同訂立、審批、執行、歸檔等情況,從而影響合同管理水平。
2.年度預算和決策難度加大
倒補簽合同期限與實際業務不符,會導致公司無法通過合同管理準確了解業務進度。若實際業務發生在年底,年初進行合同倒補簽,會導致上一年度的經營數據失真,對企業生產經營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及時性產生影響,導致企業經營數據失真,從而對公司管理層決策造成影響。
財務和審計風險
1.導致財務數據失真
財務人員需要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為依據進行貨款收付。業務發生后再進行倒補簽合同,會發生延期付款或者貨款已收到不能及時入賬的情況,從而導致企業財務報表中所體現的經營成本、應收賬款、利潤等科目數據失真。
2.對審計工作帶來不確定性影響
審計會定期對公司的合同簽訂情況、收發貨情況、收付款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倒補簽合同違反內控規定,存在風險隱患,可能導致審計機構無法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認為內控存在嚴重問題,從而給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報稅、政策優惠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風險防控
(一)加強合同內部管理培訓,使經辦人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嚴謹性。
業務部門普遍存在注重業務實質,輕視合同訂立的情況。部分業務部門對合同起草,訂立重視度不夠,存在任意拿一份類似合同模板簡單修改公司名稱、標的金額、付款方式后就開始走合同審批流程,或者直接從網上下載后稍加修改就提交送審,不注重結合實際業務實際細化約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方式的約定。這些實際上是對于合同的重要性和嚴謹性認識不足的表現。
各單位要定期開展普法教育和合同管理培訓,一是讓合同經辦人熟練掌握合同系統操作,減少合同退回率,縮短合同審批時間;二是讓合同經辦人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了解公司合同管理內控要求,在業務操作中時刻繃緊“業務開展,合同先行”這根弦。
(二)從嚴合同管理考核,將倒補簽合同納入員工績效考核。
一是借助合同系統運行監控平臺,按月對合同訂立、簽署、執行、歸檔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倒補簽合同行為對合同經辦人進行合同事項通報。二是在員工崗位職責中明確合同簽訂時間,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倒補簽合同行為與績效掛鉤,切實提高合同經辦人和合同管理員的合規意識。
(三)借助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合同審批和簽署效率。
在合同審批過程中,借助現代化管理技術手段優勢,不斷優化合同管理系統的審批簽訂流程,提高效率。一是對合同流程重新梳理,減少重復、無效的審批環節。二是參考石化公文系統的督辦功能,對合同系統審批中增加督辦功能,提高合同審批效率。三是實施電子簽章,減少排隊用印、法人簽字、傳遞紙質合同帶來的時間成本。
(四)提高標準合同文本的覆蓋范圍
各單位每年度收集標準文本需求,對于新發生的趨于常態化的業務及時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在進一步防范業務風險的同時,減少前期合同條款起草、制定和商議時間。
(五)推行“框架合同+訂單”的合同訂立模式
針對長期合作,資質較好的合同主體,常規性、頻次高、供需相對穩定的油品供銷業務,建議采取“框架協議+訂單”的業務模式。通過框架協議事先確定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采銷品種、質量標準、履行期限等,后續待具體業務發生時,雙方只需要進一步明確訂單中的油品數量、價格等單筆業務項下的特殊條件,提高了合同訂立效率。
案情簡介裁判結果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事后補簽所引發的案件。 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我國勞動關系中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一直偏低,導致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維權非常困難。為了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固定合同到期后沒有再簽訂視為未簽訂書面勞 動合同,至今已超過一年所以你們之間應視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社保可向當地勞動監察舉報要求補交。 這次要簽訂的話,你們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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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無效停工后,與甲方協商補簽合同不成的情況下,聘請并咨詢相關律師后的法院起訴。不過在此之前收集甲方違背口頭協議又不愿補簽合同造成遺失必要的證據,誰上訴誰舉證此點是你是否能打贏這場官司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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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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